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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表一所載之統計暨普查司人員編制出現職能不配合之情況,故應作出修改,以更協調之方式管理人力資源,從而使該司能更有效履行其職責,尤其在編制統計資料方面之職責。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獨一條——按照成為本訓令組成部分之表,對載於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表一之統計暨普查司人員編制中與統計技術員、技術員、普查暨調查員及助理技術員職級有關之部分予以修改。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貝錫安
a) 於出缺時予以消滅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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