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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批准與廣東南粵集團有限公司簽署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編製施工計劃」服務合作協議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對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編製施工計劃」服務負擔的分段支付,金額為$159,323,578.20(澳門幣壹億伍仟玖佰叁拾貳萬叁仟伍佰柒拾捌元貳角),並支付如下:

2010年 $ 119,492,683.70
2011年 $ 31,864,715.60
2012年 $ 7,966,178.9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7、次項目3.021.158.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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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1/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訂定本年七月份為第31/2009號行政法規(《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的一般規則》)第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款所指編製參與人確定名單並作通知,以及將款項轉入參與人的個人帳戶的期間。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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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需要在適時製作和通過二零一一年度政府施政方針、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和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為履行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6/200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著有關目的,各機關二零一一年度預算計劃提案經有權限實體核准後應送交財政局。

二、由各機關編製的提案應盡可能明確說明其活動的主計劃和次計劃,使其作為預算之根據。

三、對二零一一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準備,各公共行政機關應遵守下列日程:

(一)至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八日——財政局將用作編製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特區總預算提案的格式,包括有關「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資料,連同有關的填寫指引一併寄予各部門;

(二)至二零一零年七月十六日——將經有權限實體審核後的由各部門填寫有關於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開展的「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資料送交財政局;

(三)至二零一零年七月三十日——向財政局遞交獲監督實體一般性批准的預算提案,連同已填妥的(一)項所提及的格式(不包括「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格式);

(四)至二零一零年七月三十日——財政局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送交由各機關提供的提案資料,該資料關乎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施行和/或跟進的工程、研究、計劃或方案;

(五)至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六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分析各機關交來的各項提案,以便確定評估成本、施工期及參與方式,並送交財政局一份總提案,該提案包括實施條件,特別是預估之施工階段;

(六)至二零一零年九月六日——財政局呈交為訂定二零一一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提案的開支和收入總值、按經濟分類編號分列每章的總負擔之建議;

(七)至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七日——財政局告知關於載於二零一一年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各部門及各自治機構所能得到的“公營部門——轉移”金額的最後決定;

(八)至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各部門及自治機構的權限機關核准預算草案並呈具監督權限的實體根據行政長官既定指引審議該預算案,以及送財政局聽取意見;

(九)至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九日——向行政長官呈交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預算案、政府施政方針計劃、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PIDDA/2011)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綜合預算(OR/2011)。

四、經濟財政司司長指導二零一一年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和二零一一年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準備工作,為著有關目的,加強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各司長辦公室的必要聯繫。

五、為了便於製作二零一一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各機關應向財政局提供其要求的所有資料和解釋。

六、考慮局勢發展和採取措施的必要性,而這些措施,一方面,清楚識別行政當局收入和開支總額,另一方面,訂定更長期限之預算綱領;無論機關的行政和財政制度為何,機關所遞交的開支提案應考慮下列情況:

(一)預算人員開支應以現實施的薪俸點為基礎;

(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預計應大致反映出過往兩年的消耗水平,因此提案中金額的偶然性增加應只考慮相應取得金額的變動;

(三)連同預算提案,非自治機關或享有行政自治權的機關,應提供於二零一一年期間有權享受特別假期和已被批准延至該年度享受特別假期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團的預計數目;

(四)由自治機構申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轉移,倘若其沒經法律指定或訂定,應只限於支付不能以其他來源或收入支付的負擔;

(五)為使可準確綜合公共部門之間轉移之款項,若部門未能確保贈與或收取的部門亦將同等金額登錄於其收入/開支預算內時,則不得於其本身預算內登錄從其他部門取得或撥予其他部門的「預算轉移」;

(六)除非有適當解釋,否則不應因購置機關的辦公場所而從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中或自治機構的本身預算內撥款;

(七)對二零一一年度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準備,應考慮預算從本年度轉移的責任款項,包括由法規延長的責任款項。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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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考慮到甲型(H1N1)流感社區爆發的緩和,以及世界性疫情警戒的調整,有需要撤回作為預防澳門特別行政區傳染病發生或傳播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消滅經第20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流感應變協調中心。

二、決定撤回第22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特別措施。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