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52/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廢止

廢止第51/2010號行政命令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六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