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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8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學生福利基金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50,503,165.03(澳門幣伍仟零伍拾萬叁仟壹佰陸拾伍元零叁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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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福利基金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50,503,165.03
    總收入 50,503,165.03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3-02-2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50,503,165.03
    總開支 50,503,165.03

二零一零年五月六日於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梁勵——委員:朱國宏,袁凱清,黃堅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