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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8/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人員編制

四月六日第11/98/M號法令第十一條所指的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附表取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六月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表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主任 1
副主任 1
科長 1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4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1
技術員 5 技術員 2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3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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