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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理工學院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41,478,955.57(澳門幣壹億肆仟壹佰肆拾柒萬捌仟玖佰伍拾伍元伍角柒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澳門理工學院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41,478,955.57
    總收入 141,478,955.57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3-02-1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141,478,955.57
    總開支 141,478,955.57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院長:李向玉——副院長:殷磊——秘書長:陳偉民——財政局代表:張祖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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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旅遊學院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 $18,873,000.00(澳門幣壹仟捌佰捌拾柒萬叁仟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旅遊學院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18,873,000.00
    總收入 18,873,0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2-00-00-00-00 資產及勞務  
  02-01-00-00-00 耐用品  
  02-01-03-00-00 營房及宿舍物品  
3-02-1 02-01-03-00-99 其他 130,000.00
  02-01-04-00-00 教育、文化及康樂用品  
3-02-1 02-01-04-00-01 公共圖書館書刊及物品 50,000.00
3-02-1 02-01-04-00-02 書刊及技術文件 40,000.00
3-02-1 02-01-04-00-99 其他 30,000.00
  02-02-00-00-00 非耐用品  
3-02-1 02-02-02-00-00 燃油及潤滑劑 120,000.00
3-02-1 02-02-04-00-00 辦事處消耗 100,000.00
3-02-1 02-02-05-00-00 膳食 1,800,000.00
  02-02-07-00-00 其他非耐用品  
3-02-1 02-02-07-00-03 清潔及消毒用品 160,000.00
3-02-1 02-02-07-00-04 食堂用品 240,000.00
3-02-1 02-02-07-00-06 紀念品及獎品 17,000.00
3-02-1 02-02-07-00-99 其他 130,000.00
  02-03-00-00-00 勞務之取得  
  02-03-01-00-00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3-02-1 02-03-01-00-05 各類資產 1,260,000.00
  02-03-02-00-00 設施之負擔  
3-02-1 02-03-02-01-00 電費 700,000.00
  02-03-02-02-00 設施之其他負擔  
3-02-1 02-03-02-02-02 衛生及清潔 1,240,000.00
3-02-1 02-03-02-02-03 管理費及保安 880,000.00
  02-03-04-00-00 資產租賃  
3-02-1 02-03-04-00-01 不動產 6,500,000.00
3-02-1 02-03-04-00-02 動產 100,000.00
  02-03-05-00-00 交通及通訊  
3-02-1 02-03-05-02-00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480,000.00
3-02-1 02-03-05-03-00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240,000.00
3-02-1 02-03-06-00-00 招待費 71,000.00
  02-03-07-00-00 廣告及宣傳  
3-02-1 02-03-07-00-01 廣告費用 1,520,000.00
3-02-1 02-03-07-00-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230,000.00
3-02-1 02-03-07-00-03 在外地市場之活動 22,000.00
  02-03-08-00-00 各項特別工作  
3-03-0 02-03-08-00-02 技術及專業培訓 82,000.00
3-02-1 02-03-08-00-03 專業及技術書刊之製作 230,000.00
3-02-1 02-03-08-00-05 教學 880,000.00
3-02-1 02-03-08-00-99 其他 250,000.00
  02-03-09-00-00 未列明之負擔  
3-02-1 02-03-09-00-02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210,000.00
3-02-1 02-03-09-00-03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60,000.00
3-02-1 02-03-09-00-99 其他 120,000.00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2-00-00-00 保險  
3-02-1 05-02-01-00-00 人員 57,000.00
3-02-1 05-02-03-00-00 不動產 19,000.00
3-02-1 05-02-04-00-00 車輛 3,000.00
  05-03-00-00-00 返還  
3-02-1 05-03-00-00-99 其他 50,000.00
   

資本開支

 
  07-00-00-00-00 投資  
3-02-1 07-09-00-00-00 運輸物料 32,000.00
3-02-1 07-10-00-00-00 機械及設備 820,000.00
    總開支 18,873,000.00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旅遊學院——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竹君——委員:李天碩,甄美娟,Diamantina Luíza do Rosário Sá Coimbra,陳美霞,羅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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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樓宇維修基金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 $80,881,000.00(澳門幣捌仟零捌拾捌萬壹仟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樓宇維修基金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80,881,000.00
    總收入 80,881,0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4-00-00-00-00 經常轉移  
  04-02-00-00-00 私立機構  
6-01-0 04-02-00-00-06 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 80,881,000.00
    總開支 80,881,000.00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日於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光民——委員:李潔如,何燕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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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衛生局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898,271,477.53(澳門幣捌億玖仟捌佰貳拾柒萬壹仟肆佰柒拾柒元伍角叁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衛生局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898,271,477.53
    總收入 898,271,477.53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4-01-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898,271,477.53
    總開支 898,271,477.53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李展潤——其他委員:陳惟蒨,鄭成業,Maria Terezinha Yu,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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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房屋局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6,118,147.35(澳門幣陸佰壹拾壹萬捌仟壹佰肆拾柒元叁角伍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房屋局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6,118,147.35
    總收入 6,118,147.35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6-01-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6,118,147.35
    總開支 6,118,147.35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日於房屋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光民——委員:李潔如、鄭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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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判給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的「通往南灣湖廣場和澳門觀光塔之間的行人隧道的通道」工程費用的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9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0,851,105.00(澳門幣壹仟零捌拾伍萬壹仟壹佰零伍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29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7年  $ 10,308,549.80
2010年 $ 542,555.2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2、次項目8.090.103.26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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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7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9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規章》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七條修改如下:

“第四條

援助款項的用途

援助款項應主要用於下列用途:

(一).....................................

(二).....................................

(三).....................................

(四).....................................

(五)購買或建造漁船;

(六)購買燃料、參與有助提高漁業生產力的專業培訓以及開展其他獲港務局許可且有利於漁業發展的活動;

(七)紓解或減輕因異常、未能預測或不可抗力事件,尤其是自然災害及疫症而導致的漁業活動困難。

第五條

援助款項的限額

一、如屬上條(一)項至(四)項,以及(六)項所指情況,批給每艘漁船的免息援助款項上限為$500,000.00(澳門幣伍拾萬元)。

二、如屬上條(五)項所指情況,批給免息援助款項的上限為$800,000.00(澳門幣捌拾萬元)。

三、如屬上條(七)項所指情況,批給免息援助款項的上限為$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

第十一條

批給申請

一、 .....................................

二、申請一經批准,受惠人在償還全部貸款前不得為同一漁船再申請援助款項。

三、在例外情況下,經評審委員會贊同並獲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後,漁業基金可對同一漁船批給新的援助款項:

(一)屬異常、未能預測或不可抗力情況;

(二)當受惠人已償還最少百分之五十的貸款、沒有不良還款記錄且申請有合理理由的情況。

四、如屬上款(二)項,須在新批給的援助款項中扣除尚未償還的援助款項。

第十七條

援助款項的取消及返還

一、出現下列任一情況時,漁業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可取消援助款項的批給: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漁船不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

(七)漁船的所有權全部或部份被轉移。

二、如援助款項的批給被取消,受惠人須按漁業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所定的期限返還所欠的援助款項。

三、如援助款項的批給是基於本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而被取消,受惠人自取消批給之日起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且不影響倘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四、在本條第一款(六)項及(七)項所指的情況下,受惠人須在有關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通知漁業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

五、如漁船的部份所有權被轉移,受惠人可在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漁業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申請保留獲批的援助款項,但行政管理委員會可要求受惠人提供適當的擔保。”

二、本批示公布翌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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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司法警察局福利會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1,003,550.44(澳門幣壹佰萬叁仟伍佰伍拾元肆角肆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司法警察局福利會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003,550.44
    總收入 1,003,550.44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5-02-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1,003,550.44
    總開支 1,003,550.44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少澤——副主席:張玉英——秘書:Carlos Alberto Anok Cabral——委員(財政局代表):羅鵲萍——候補成員:梁志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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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海關福利會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133,627.56(澳門幣壹拾叁萬叁仟陸佰貳拾柒元伍角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海關福利會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3,627.56
    總收入 133,627.56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5-02-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133,627.56
    總開支 133,627.56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海關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海關關長 徐禮恆——副主席:海關副關長 賴敏華——秘書:海關行政財政廳廳長 周見靄——委員:財政局公共開支處首席高級技術員 雲大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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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18,684,392.41(澳門幣壹億壹仟捌佰陸拾捌萬肆仟叁佰玖拾貳元肆角壹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18,684,392.41
    總收入 118,684,392.41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8-01-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118,684,392.41
    總開支 118,684,392.41

二零一零年三月九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唐志堅——委員:陳允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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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航局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9,975,000.00(澳門幣玖佰玖拾柒萬伍仟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民航局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9,975,000.00
    總收入 9,975,0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1-00-00-00-00 人員  
  01-01-00-00-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01-03-00-00 各類人員報酬  
8-05-3 01-01-03-01-00 報酬 863,000.00
8-05-3 01-01-09-00-00 聖誕津貼 87,000.00
8-05-3 01-01-10-00-00 假期津貼 87,000.00
  01-02-00-00-00 附帶報酬  
  01-02-03-00-00 超時工作  
8-05-3 01-02-03-00-01 額外工作 203,000.00
8-05-3 01-02-06-00-00 房屋津貼 90,000.00
  01-02-10-00-00 各項補助—現金  
8-05-3 01-02-10-00-02 租賃津貼 25,500.00
  01-05-00-00-00 社會福利金  
8-05-3 01-05-01-00-00 家庭津貼 12,000.00
  02-00-00-00-00 資產及勞務  
  02-01-00-00-00 耐用品  
8-05-3 02-01-01-00-00 建設及大型裝修 400,000.00
  02-02-00-00-00 非耐用品  
8-05-3 02-02-04-00-00 辦事處消耗 150,000.00
  02-03-00-00-00 勞務之取得  
  02-03-02-00-00 設施之負擔  
  02-03-02-02-00 設施之其他負擔  
8-05-3 02-03-02-02-03 管理費及保安 20,000.00
  02-03-04-00-00 資產租賃  
8-05-3 02-03-04-00-01 不動產 1,010,500.00
  02-03-05-00-00 交通及通訊  
8-05-3 02-03-05-02-00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150,000.00
8-05-3 02-03-05-03-00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150,000.00
8-05-3 02-03-06-00-00 招待費 200,000.00
  02-03-07-00-00 廣告及宣傳  
8-05-3 02-03-07-00-01 廣告費用 97,000.00
8-05-3 02-03-07-00-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120,000.00
  02-03-08-00-00 各項特別工作  
8-05-3 02-03-08-00-01 研究、顧問及翻譯 1,400,000.00
3-03-0 02-03-08-00-02 技術及專業培訓 800,000.00
8-05-3 02-03-08-00-99 其他 2,000,000.00
  02-03-09-00-00 未列明之負擔  
8-05-3 02-03-09-00-01 研討會及會議 1,530,000.00
  04-00-00-00-00 經常轉移  
  04-04-00-00-00 外地  
8-05-3 04-04-00-00-02 給予外地組織的共同分擔及會費 240,000.00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5-02-0 05-04-00-00-04 其他福利基金 140,000.00
   

資本開支

 
  07-00-00-00-00 投資  
8-05-3 07-09-00-00-00 運輸物料 200,000.00
   

總開支

9,975,000.00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民航局——行政委員會——主席:陳穎雄——正選委員:Pedro Miguel R C das Neves(財政局代表)、何曼秀

葡文版本

第15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會工作局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 $50,553,000.00(澳門幣伍仟零伍拾伍萬叁仟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社會工作局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50,553,000.00
    總收入 50,553,0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1-00-00-00-00 人員  
  01-01-00-00-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01-01-00-00 法律通過之編制人員  
5-01-0 01-01-01-01-00 薪俸或服務費 1,969,200.00
  01-01-02-00-00 編制以外人員  
5-01-0 01-01-02-01-00 報酬 8,175,700.00
  01-01-04-00-00 編制人員工資  
5-01-0 01-01-04-01-00 工資 18,300.00
5-01-0 01-01-06-00-00 重疊薪俸 250,000.00
  01-01-07-00-00 固定及長期酬勞  
5-01-0 01-01-07-00-03 職務主管及秘書 17,700.00
5-01-0 01-01-09-00-00 聖誕津貼 1,019,000.00
5-01-0 01-01-10-00-00 假期津貼 1,019,000.00
  01-02-00-00-00 附帶報酬  
  01-02-03-00-00 超時工作  
5-01-0 01-02-03-00-01 額外工作 296,800.00
5-01-0 01-02-03-00-02 輪班工作 139,700.00
5-01-0 01-02-04-00-00 錯算補助 5,800.00
5-01-0 01-02-05-00-00 出席費 50,000.00
5-01-0 01-02-06-00-00 房屋津貼 696,000.00
5-01-0 01-02-09-00-00 服裝及個人用品——現金 7,000.00
  01-02-10-00-00 各項補助——現金  
5-01-0 01-02-10-00-99 其他 7,000.00
  01-03-00-00-00 實物補助  
5-01-0 01-03-01-00-00 私人電話 25,300.00
  01-05-00-00-00 社會福利金  
5-01-0 01-05-01-00-00 家庭津貼 137,000.00
5-01-0 01-05-02-00-00 各項補助——社會福利金 54,000.00
  02-00-00-00-00 資產及勞務  
  02-01-00-00-00 耐用品  
5-01-0 02-01-07-00-00 辦事處設備 200,000.00
5-01-0 02-01-08-00-00 其他耐用品 200,000.00
  02-02-00-00-00 非耐用品  
5-01-0 02-02-01-00-00 原料及附料 700,000.00
  02-02-07-00-00 其他非耐用品  
5-01-0 02-02-07-00-01 成藥、藥物、疫苗 50,000.00
  02-03-00-00-00 勞務之取得  
  02-03-02-00-00 設施之負擔  
  02-03-02-02-00 設施之其他負擔  
5-01-0 02-03-02-02-03 管理費及保安 618,500.00
  02-03-04-00-00 資產租賃  
5-01-0 02-03-04-00-01 不動產 1,815,000.00
5-01-0 02-03-06-00-00 招待費 150,000.00
  02-03-07-00-00 廣告及宣傳  
5-01-0 02-03-07-00-01 廣告費用 250,000.00
5-01-0 02-03-07-00-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300,000.00
  02-03-08-00-00 各項特別工作  
5-01-0 02-03-08-00-01 研究、顧問及翻譯 1,600,000.00
5-01-0 02-03-08-00-99 其他 660,000.00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5-02-0 05-04-00-00-01 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僱主方) 188,900.00
5-02-0 05-04-00-00-02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68,000.00
5-02-0 05-04-00-00-03 社會保障基金(僱主實體之負擔) 65,100.00
5-02-0 05-04-00-00-07 社會保障基金(非僱員受益人之負擔) 5,000,000.00
   

資本開支

 
  07-00-00-00-00 投資  
5-01-0 07-09-00-00-00 運輸物料 800,000.00
  08-00-00-00-00 資本轉移  
5-01-0 08-02-00-00-00 私立機構 24,000,000.00
   

總開支

50,553,000.00

二零一零年四月八日於社會工作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葉炳權——其他成員:容光耀、張鴻喜、張惠芬、Ulisses Júlio Freire Marques

葡文版本

第15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印務局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46,404,474.82(澳門幣肆仟陸佰肆拾萬肆仟肆佰柒拾肆元捌角貳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印務局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46,404,474.82
    總收入 46,404,474.82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7-06-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46,404,474.82
    總開支 46,404,474.82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六日於印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梁禮亨——委員:黃志雄、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 (財政局代表)

葡文版本

第15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判給Norcontrol IT Pte. Ltd.(其公司名稱已更改為Kongsberg Norcontrol IT Pte. Ltd.)提供的「澳門船舶交通控制系統保養維修」服務費用的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2,946,468.00(澳門幣貳佰玖拾肆萬陸仟肆佰陸拾捌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2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6年 $ 147,323.40
2007年 $ 883,940.40
2008年  $ 883,940.40
2010年 $ 1,031,263.8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2、次項目8.052.027.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16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氹仔新碼頭主體工程擴建——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氹仔新碼頭主體工程擴建——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2,336,000.00(澳門幣壹仟貳佰叁拾叁萬陸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 $ 2,056,000.00
2011 $ 4,112,000.00
2012 $ 4,626,000.00
2013 $ 1,542,000.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5.00.00.01、次項目8.052.033.5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16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艾奕康澳門有限公司提供「媽閣區總體城市設計技術顧問」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艾奕康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媽閣區總體城市設計技術顧問」服務合同,金額為$7,725,000.00(澳門幣柒佰柒拾貳萬伍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 $ 4,635,000.00
2011 $ 3,090,000.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1、次項目8.090.028.50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