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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4,411,225.61(澳門幣肆佰肆拾壹萬壹仟貳佰貳拾伍圓陸角壹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4,411,225.61
    總收入 4,411,225.61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1-02-1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4,411,225.61
    總開支 4,411,225.61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管理 委員會——主席:岑浩輝——委員:賴健雄、何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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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人力資源辦公室仍須執行第11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賦予的職責,故須將該項目組的運作期延長三年。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人力資源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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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修改如下:

“六、紀監會由七名成員組成,成員在被認為具功績的人士中揀選,透過行政長官批示委任,並委任其中一人擔任主席。”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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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檢察長辦公室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1,503,491.76(澳門幣壹佰伍拾萬叁仟肆佰玖拾壹元柒角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檢察長辦公室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503,491.76
    總收入 1,503,491.76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1-02-1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1,503,491.76
    總開支 1,503,491.76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檢察長辦公室——檢察長:何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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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會保障基金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644,524,941.36(澳門幣叁拾陸億肆仟肆佰伍拾貳萬肆仟玖佰肆拾壹元叁角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社會保障基金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3,644,524,941.36
    總收入 3,644,524,941.36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5-02-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3,644,524,941.36
    總開支 3,644,524,941.36

二零一零年三月四日於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馮炳權、李振宇、劉永誠、李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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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豐怡建築材料製品有限公司執行「路環石排灣石礦場土地平整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豐怡建築材料製品有限公司訂立「路環石排灣石礦場土地平整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98,800,000.00(澳門幣玖仟捌佰捌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68,468,400.00
2011年 $ 30,331,600.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5、次項目8.090.292.02 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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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康寧葯業有限公司供應「協議藥物(降血壓藥物)」的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康寧葯業有限公司訂立供應「協議藥物(降血壓藥物)」的合同,金額為$29,199,933.00(澳門幣貳仟玖佰壹拾玖萬玖仟玖佰叁拾叁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8,516,647.10
2011年 $ 14,599,966.50
2012年 $ 6,083,319.4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99 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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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居屋貸款優惠基金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148,392.65(澳門幣貳佰壹拾肆萬捌仟叁佰玖拾貳元陸角伍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居屋貸款優惠基金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2,148,392.65
    總收入 2,148,392.65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6-01-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2,148,392.65
    總開支 2,148,392.65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九日於郵政儲金局行政委員會——趙鎮昌,溫美蓮,李貝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