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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零年五月一日起,發行並流通以「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三元五角 | 300,000枚 |
四元 | 300,000枚 |
含面額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 620,000枚 |
二、上款所指小型張發行數量中,三十二萬枚印刷成八萬版小型張四連版,每版售價為四十元。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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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44,385,994.30(澳門幣肆仟肆佰叁拾捌萬伍仟玖佰玖拾肆元叁角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44,385,994.30 | |
總收入 |
44,385,994.3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44,385,994.30 |
總開支 | 44,385,994.30 |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日於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穗文(港務局局長),委員:鄧應銓(港務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蕭錦明(港務局財政處處長),郭趣歡(港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黃羨虹(財政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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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文化基金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69,485,836.23(澳門幣陸仟玖佰肆拾捌萬伍仟捌佰叁拾陸元貳角叁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69,485,836.23 | |
總收入 | 69,485,836.23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7-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69,485,836.23 |
總開支 | 69,485,836.23 |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九日於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其他成員:王世紅,羅麗薇,Juliana Ferreira Almeida 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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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工商業發展基金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59,958,770.30(澳門幣貳億伍仟玖佰玖拾伍萬捌仟柒佰柒拾元叁角),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259,958,770.30 | |
總收入 | 259,958,770.3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59,958,770.30 |
總開支 | 259,958,770.30 |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八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主席:蘇添平——委員 : 麥偉棟,陳詠兒,黃晴錦,Jacques, Sylvia Isab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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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體育發展基金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119,895,868.31(澳門幣壹億壹仟玖佰捌拾玖萬伍仟捌佰陸拾捌元叁角壹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119,895,868.31 | |
總收入 | 119,895,868.31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7-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19,895,868.31 |
總開支 | 119,895,868.31 |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四日於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委員:林國洪,Lei, Maria Helena dos Remédios Vicen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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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航局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277,996.43(澳門幣叁佰貳拾柒萬柒仟玖佰玖拾陸元肆角叁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3,277,996.43 | |
總收入 | 3,277,996.43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5-3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3,277,996.43 |
總開支 | 3,277,996.43 |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二日於民航局行政委員會——主席:陳穎雄——正選委員:Pedro Miguel R. C. das Neves(財政局代表)及何曼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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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廉政公署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8,539,388.59(澳門幣捌佰伍拾叁萬玖仟叁佰捌拾捌元伍角玖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8,539,388.59 | |
總收入 | 8,539,388.59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8,539,388.59 |
總開支 | 8,539,388.59 |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於廉政公署——廉政專員:馮文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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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監獄基金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58,348.44(澳門幣壹拾伍萬捌仟叁佰肆拾捌元肆角肆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158,348.44) | |
總收入 | (158,348.44)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2-00-00-00-00 | 資產及勞務 | ||
02-01-00-00-00 | 耐用品 | ||
1-02-2 | 02-01-05-00-00 | 工場、修理廠及化驗室用品 | (30,000.00) |
02-03-00-00-00 | 勞務之取得 | ||
02-03-01-00-00 |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 ||
1-02-2 | 02-03-01-00-05 | 各類資產 | (50,000.00) |
02-03-08-00-00 | 各項特別工作 | ||
3-03-0 | 02-03-08-00-02 | 技術及專業培訓 | (78,348.44) |
總開支 | (158,348.44) |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二日於澳門監獄基金——行政委員會——代主席:呂錦雲——委員:朱國宏,黃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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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一台車輛,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一台車輛,金額為$4,960,000.00(澳門幣肆佰玖拾陸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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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一台車輛,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一台車輛,金額為$1,378,000.00(澳門幣壹佰叁拾柒萬捌仟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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