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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7/2010號行政法規

修改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5/2001號行政法規

第1/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2001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修改如下:

“第六條

教學委員會

一、教學委員會由培訓中心主任、副主任及經行政長官任命的四名常設成員組成,並由培訓中心主任擔任主席。

二、......................................

三、......................................

四、......................................

五、......................................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