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1/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訂定本年四月份為第31/2009號行政法規(《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的一般規則》)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編製參與人臨時名單並作通知的期間。
二零一零年四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十九名供應商供應「協議藥物及其他藥用產品」的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十九名供應商訂立供應「協議藥物及其他藥用產品」的合同,金額為$254,574,292.00(澳門幣貳億伍仟肆佰伍拾柒萬肆仟貳佰玖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 74,250,835.10 |
2011年 | $ 127,287,146.00 |
2012年 | $ 53,036,310.9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99 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四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審計署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3,393,044.74(澳門幣叁佰叁拾玖萬叁仟零肆拾肆元柒角肆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四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3,393,044.74 | |
總收入 | 3,393,044.74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1-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3,393,044.74 |
總開支 | 3,393,044.74 |
二零一零年三月四日於審計署——審計長:何永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費者委員會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47,906.10(澳門幣叁拾肆萬柒仟玖佰零陸元壹角),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四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347,906.10 | |
總收入 | 347,906.1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7-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347,906.10 |
總開支 | 347,906.10 |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主席:黃國勝——委員:飛文基、姚汝祥、李萊德、馮國康、林淑源、林日初、蕭婉儀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治安警察局福利會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4,377,934.53(澳門幣肆佰叁拾柒萬柒仟玖佰叁拾肆元伍角叁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四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4,377,934.53 | |
總收入 | 4,377,934.53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4,377,934.53 |
總開支 | 4,377,934.53 |
二零一零年三月四日於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李小平——其他成員:馬耀權,毛傲賢,吳王碧瑤,鄧世杰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09號法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每名外地僱員佔住宿地點的實用面積平均不少於三點五平方米,且住宿地點至少須具備下列設備,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一)每名外地僱員一個獨立床位;
(二)在每一配置睡床的間格內設置一台電風扇;
(三)每八名或以下外地僱員獲提供一間具有冷熱水淋浴設備的衛浴間及一台洗衣機;
(四)安放私人物件的衣櫃、餐枱、座椅、廚櫃、電冰箱及煮食爐具,其容量及數量須與僱員人數相配合。
二、如家務工作僱員於工作地點內住宿,僱主應給予有關僱員合適且能合理地保障其私隱的住宿地點,並應向其提供基本的生活設備,尤其是睡床、衣櫃及衛浴設備。
三、如以現金支付的方式確保外地僱員的住宿權利,則每名外地僱員每月獲給付的金額不得少於澳門幣五百元。
四、本批示自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09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僱主每月須就每名實際受聘的外地僱員繳付的聘用費為澳門幣二百元,但不影響第8/2010號行政法規《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的適用。
二、本批示自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