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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調整第12/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所指的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的人員編制,經調整的編制載於本行政命令的附件,該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主管 | — | 廳長 | 1 |
處長 | 3 | ||
科長 | 2 | ||
高級技術員 | 6 | 高級技術員 | 8 |
傳譯及翻譯 | — | 翻譯員 | 3 |
技術員 | 5 | 技術員 | 5 |
傳譯及翻譯 | — | 文案 | 2 |
技術輔助人員 | 4 | 技術輔導員 | 5 |
公關督導員 | 5 | ||
3 | 行政技術助理員 | 28 | |
運輸 | — | 輕型車輛司機 | 1 a) |
工人 | 1 | 勤雜人員 | 2 a) |
a)職位出缺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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