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9/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調整人員編制

調整第12/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所指的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的人員編制,經調整的編制載於本行政命令的附件,該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員編制

(第12/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主管 廳長 1
處長 3
科長 2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8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3
技術員 5 技術員 5
傳譯及翻譯 文案 2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5
公關督導員 5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28
運輸 輕型車輛司機 1 a)
工人 1 勤雜人員 2 a)

a)職位出缺時撤銷。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