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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第二十條所指的旅遊局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人員編制替代。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局長 | 1 | |
副局長 | 2 | ||
廳長 | 4 | ||
處長 | 7 | ||
組長 | 1(a) | ||
科長 | 2(b) | ||
高級技術員 | 6 | 高級技術員 | 25 |
傳譯及翻譯 | 翻譯員 | 5 | |
文案 | 1 | ||
技術員 | 5 | 技術員 | 20 |
監察 | 督察 | 20 | |
技術輔助人員 | 4 | 技術輔導員 | 30 |
4 | 公關督導員 | 10 | |
3 | 行政技術助理員 | 66 | |
3 | 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 2 | |
工務 | 繪圖員 | 2 | |
工人 | 1 | 勤雜人員 | 1(a) |
總數 |
199 |
a)職位出缺時撤銷;
b)一職位以確定委任方式填補(在確定終止職務時以定期委任制度填補),另一職位以定期委任制度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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