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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7/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調整人員編制

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第二十條所指的旅遊局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人員編制替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旅遊局人員編制

(第二十條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局長 1
副局長 2
廳長 4
處長 7
組長 1(a)
科長 2(b)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25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5
  文案 1
技術員 5 技術員 20
監察   督察 20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30
4 公關督導員 10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66
3 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2
工務   繪圖員 2
工人 1 勤雜人員 1(a)

總數

199

a)職位出缺時撤銷;

b)一職位以確定委任方式填補(在確定終止職務時以定期委任制度填補),另一職位以定期委任制度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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