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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調整第22/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所指的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經調整的編制載於本行政命令的附表,該附表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人員組別 | 級別 | 職級 | 職位數目 |
登記官及公證員 | — | 登記官或公證員 | 9 |
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 | — | 首席助理員 | 13 |
— | 一等助理員 | 20 | |
— | 二等助理員 | 61 | |
— | 繕錄員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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