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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6/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調整人員編制表

調整第22/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所指的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經調整的編制載於本行政命令的附表,該附表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登記及公證機關

(第22/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職級 職位數目
登記官及公證員 登記官或公證員 9
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 首席助理員 13
一等助理員 20
二等助理員 61
繕錄員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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