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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2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修改如下: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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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仍須執行第8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賦予的職責,故須將該項目組的運作期延長三年。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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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考慮到由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具項目組性質的“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宗旨為輔助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的工作,並提供所需的資源;

考慮到由中國與七個葡語國家所簽署的《經貿合作行動綱領》而確定設立的秘書處屬常設性質;

考慮到有需要繼續發揮澳門聯繫中國與葡語國家的平台作用,進一步加強內地與葡語國家之間經貿交流與合作;

考慮到有需要繼續輔助及支援秘書處的工作,以便其落實擬實施的計劃和方案。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一三年三月三日。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