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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一月二十一日第56/94/M號法令第7/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八月十七日第50/92/M號法令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一般食品添加劑的特定名稱載於本批示附件一。

二、按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性質而定的功能及其子功能分類載於本批示附件二。

三、以上兩款所指的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四、廢止第22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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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所指公共實體2010年的車輛年度燃料消耗量限度如下:

(一)供個人使用的車輛:

(1)汽缸容積不超過1,300c.c. 840公升
(2)汽缸容積1,301c.c.至1,600c.c. 1,440公升
(3)汽缸容積1,600c.c.以上 1,500公升

(二)用作運送人員或貨物的一般工作車輛:

(1)汽缸容積不超過1,300c.c. 1,020公升
(2)汽缸容積1,301c.c.至1,600c.c. 1,440公升
(3)汽缸容積1,600c.c.以上 1,728公升
(4)輕型摩托車 192公升
(5)重型摩托車 264公升

(三)用作調查或巡邏的一般工作車輛:

(1)汽缸容積不超過1,300c.c. 1,080公升
(2)汽缸容積1,301c.c.至1,600c.c. 1,440公升
(3)汽缸容積1,600c.c.以上 1,800公升
(4)輕型摩托車 144公升
(5)重型摩托車 480公升

二、上款(一)項訂定的限度不適用於行政長官及政府主要官員的供個人使用的車輛。

三、用作往返澳門與氹仔、澳門與路環的車輛,其燃料消耗量上限分別為第一款所定上限的兩倍及三倍。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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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四日第1718(2006)號決議及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二日第1874(2009)號決議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鑒於上述決議已分別透過第35/200631/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

鑒於第1718(2006)號決議規定的制裁措施已透過公佈於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內的第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予以執行;

鑒於第1874(2009)號決議擴大了第1718(2006)號決議第8(a)和(b)段所定措施的適用範圍,還設定了新的制裁措施;

鑒於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所有會員國有義務執行安全理事會規定的制裁措施;

鑒於有需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第1874(2009)號決議規定的措施;

再考慮到第4/2002號法律規定的制裁;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六)項及第4/2002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718(2006)號決議第8(a)和(b)段規定並經第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予以執行的禁令適用於所有武器及相關材料。

二、上款規定不適用於輕小武器及相關材料,亦不適用於與該等物項的供應、製造、維護或使用相關的技術培訓、諮詢、服務或援助,惟此例外僅適用於第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指的禁令。

三、不論是基於職業理由或掌握的情報而知悉或應當知悉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船隻正在運載第一款禁令所指的物項,禁止向這些船隻提供加油服務,例如提供燃料或補給,或其他船舶服務。

四、上款禁令不適用於基於人道主義目的而必需提供的服務。

五、違反本批示及第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的禁令者,按第4/2002號法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且不妨礙其他相關法例的適用。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七、只要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不命令修改、中止或終止針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所實施的制裁措施,本批示便持續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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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廉政公署二零零九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 $2,500,000.00(澳門幣貳佰伍拾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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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二零零九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2,500,000.00
    總收入 2,500,0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1-02-1 05-04-00-00-10 經法律許可之機密開支 2,500,000.00
    總開支 2,500,000.00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四日於廉政公署——署理廉政專員:陳錫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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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郵政局二零零九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 $12,000,000.00(澳門幣壹仟貳佰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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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局二零零九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12,000,000.00
    總收入 12,000,0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1-00-00- 00-00 人員  
  01-01-00-00-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01-01-00-00 法律通過之編制人員  
8-06-1 01-01-01-01-00 薪俸或服務費 1,599,000.00
8-06-1 01-01-01-02-00 年資獎金 6,900.00
  01-01-02-00-00 編制以外人員  
8-06-1 01-01-02-01-00 報酬 672,500.00
8-06-1 01-01-02-02-00 年資獎金 13,800.00
  01-01-03-00-00 各類人員報酬  
8-06-1 01-01-03-01-00 報酬 4,317,000.00
  01-01-07-00-00 固定及長期酬勞  
8-06-1 01-01-07-00-03 職務主管及秘書 293,300.00
8-06-1 01-01-07-00-99 其他 454,500.00
8-06-1 01-01-09-00-00 聖誕津貼 549,000.00
8-06-1 01-01-10-00-00 假期津貼 549,000.00
  01-02-00-00-00 附帶報酬  
  01-02-03-00-00 超時工作  
8-06-1 01-02-03-00-01 額外工作 30,300.00
8-06-1 01-02-04-00-00 錯算補助 6,500.00
8-06-1 01-02-06-00-00 房屋津貼 12,100.00
  01-03-00-00-00 實物補助  
8-06-1 01-03-01-00-00 私人電話 3,500.00
8-06-1 01-03-03-00-00 服裝及個人用品——實物 24,400.00
  01-05-00-00-00 社會福利金  
8-06-1 01-05-01-00-00 家庭津貼 29,800.00
8-06-1 01-05-02-00-00 各項補助——社會福利金 1,000.00
  01-06-00-00-00 負擔補償  
  01-06-03-00-00 交通費——負擔補償  
8-06-1 01-06-03-01-00 啟程津貼 4,900.00
8-06-1 01-06-03-02-00 日津貼 68,400.00
  02-00-00-00-00 資產及勞務  
  02-01-00-00-00 耐用品  
  02-01-04-00-00 教育、文化及康樂用品  
8-06-1 02-01-04-00-02 書刊及技術文件 4,900.00
  02-02-00-00-00 非耐用品  
8-06-1 02-02-01-00-00 原料及附料 185,800.00
8-06-1 02-02-04-00-00 辦事處消耗 117,400.00
  02-02-07-00-00 其他非耐用品  
8-06-1 02-02-07-00-03 清潔及消毒用品 7,800.00
8-06-1 02-02-07-00-99 其他 60,100.00
  02-03-00-00-00 勞務之取得  
  02-03-01-00-00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8-06-1 02-03-01-00-05 各類資產 295,400.00
  02-03-02-00-00 設施之負擔  
8-06-1 02-03-02-01-00 電費 895,600.00
  02-03-02-02-00 設施之其他負擔  
8-06-1 02-03-02-02-01 水及氣體費 25,900.00
8-06-1 02-03-02-02-02 衛生及清潔 119,700.00
8-06-1 02-03-02-02-03 管理費及保安 246,900.00
  02-03-05-00-00 交通及通訊  
8-06-1 02-03-05-02-00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19,600.00
8-06-1 02-03-05-03-00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25,200.00
8-06-1 02-03-06-00-00 招待費 25,500.00
  02-03-07-00-00 廣告及宣傳  
8-06-1 02-03-07-00-01 廣告費用 97,800.00
  02-03-08-00-00 各項特別工作  
3-03-0 02-03-08-00-02 技術及專業培訓 14,700.00
8-06-1 02-03-08-00-99 其他 15,000.00
  02-03-09-00-00 未列明之負擔  
8-06-1 02-03-09-00-01 研討會及會議 48,900.00
8-06-1 02-03-09-00-02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39,100.00
8-06-1 02-03-09-00-03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9,800.00
8-06-1 02-03-09-00-06 銀行手續費 2,000.00
  04-00-00-00-00 經常轉移  
  04-04-00-00-00 外地  
8-06-1 04-04-00-00-02 給予外地組織的共同分擔及會費 9,800.00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2-00-00-00 保險  
8-06-1 05-02-01-00-00 人員 4,900.00
8-06-1 05-02-03-00-00 不動產 19,600.00
8-06-1 05-02-05-00-00 雜項 26,400.00
  05-04-00-00-00 雜項  
5-02-0 05-04-00-00-01 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僱主方) 322,700.00
5-02-0 05-04-00-00-02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713,800.00
5-02-0 05-04-00-00-03 社會保障基金(僱主實體之負擔) 9,800.00
    總開支 12,000,000.00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於郵政局——行政委員會——羅庇士,劉惠明,趙鎮昌,陳念慈,梁祝艷,溫美蓮,容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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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目前有多項工作交由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進行,尤其是第12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的目標所產生的工作,故宜將該項目組所定運作期延長一年。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