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15/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8
版數:
1728-1734
在退休基金會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以及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七十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退休基金會的會計格式,該格式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