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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62/2009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47/2009

刊登日期:

2009.11.23

版數:

1663

  • 將若干權力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以便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持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入出境及互免填報入境申報表協議》。
相關法規 :
  • 第50/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二零零四年九月六日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訂的《關於“更方便澳門居民入出境香港”的安排備忘錄》的中文正式文本,並附相關的葡文譯本
  • 第62/2009號行政命令 - 將若干權力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以便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持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入出境及互免填報入境申報表協議》。
  • 第38/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持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入出境及互免填報入出境申報表協議》。
  •  
    相關類別 :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旅遊證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2/200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一切所需的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持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入出境及互免填報入境申報表協議》。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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