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60/2009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45/2009
刊登日期:
2009.11.9
版數:
1618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初級法院第四刑事法庭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設置並開始運作。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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