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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60/200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初級法院第四刑事法庭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設置並開始運作。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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