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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8/2009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45/2009

刊登日期:

2009.11.9

版數:

1617

  • 任命本地編制的司法官,以確定委任方式分別出任中級法院法官及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
相關法規 :
  • 第10/1999號法律 - 通過《司法官通則》。
  •  
    相關類別 :
  • 中級法院 - 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8/200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0/199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本地編制的下列司法官,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中級法院法官:

    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馮文莊法官;

    初級法院及行政法院院長譚曉華法官。

    二、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本地編制的下列司法官,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

    行政法院何偉寧法官;

    初級法院唐曉峰法官;

    初級法院梁祝麗法官;

    初級法院蕭偉志法官。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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