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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0/199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本地編制的下列司法官,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中級法院法官:
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馮文莊法官;
初級法院及行政法院院長譚曉華法官。
二、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本地編制的下列司法官,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
行政法院何偉寧法官;
初級法院唐曉峰法官;
初級法院梁祝麗法官;
初級法院蕭偉志法官。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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