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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58/200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0/199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本地編制的下列司法官,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中級法院法官:

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馮文莊法官;

初級法院及行政法院院長譚曉華法官。

二、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本地編制的下列司法官,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

行政法院何偉寧法官;

初級法院唐曉峰法官;

初級法院梁祝麗法官;

初級法院蕭偉志法官。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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