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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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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3/2009號行政法規

修改核准《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的第14/1999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14/1999號行政法規

核准《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並經第8/2002號行政法規第1/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修改如下:

“第十九條

報酬及扣除

一、......

二、......

三、......

四、......

五、......

六、辦公室私人秘書及司長秘書的薪俸以行政長官或司長批示訂定,其薪俸點相等於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的薪俸點。

七、......

八、......

九、......

十、為着上款的效力,該款所指的酬勞與有關薪俸兼收之總額,如屬技術及行政輔助人員,不得超過薪俸點七百三十五點的金額,如超過該金額,則從所指酬勞中減除超出有關限制的部分。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第二十條

職務終止

一、......

二、根據上款規定,或因工作需要而終止職務的辦公室人員,有權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收取補償,但以該等人員未有按合同制度獲聘任為限。

三、......

四、......”

第二條

權利的保障

人員的原有薪俸不得因適用本行政法規而減少。

第三條

生效

一、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因執行本行政法規而引致的薪俸點調升,自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九年十月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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