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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核准《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並經第8/2002號行政法規及第1/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修改如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辦公室私人秘書及司長秘書的薪俸以行政長官或司長批示訂定,其薪俸點相等於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的薪俸點。
七、......
八、......
九、......
十、為着上款的效力,該款所指的酬勞與有關薪俸兼收之總額,如屬技術及行政輔助人員,不得超過薪俸點七百三十五點的金額,如超過該金額,則從所指酬勞中減除超出有關限制的部分。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一、......
二、根據上款規定,或因工作需要而終止職務的辦公室人員,有權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收取補償,但以該等人員未有按合同制度獲聘任為限。
三、......
四、......”
人員的原有薪俸不得因適用本行政法規而減少。
一、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因執行本行政法規而引致的薪俸點調升,自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九年十月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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