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33/2009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44/2009

刊登日期:

2009.11.3

版數:

1587-1588

  • 修改核准《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的第14/1999號行政法規。
相關法規 :
  • 第14/1999號行政法規 - 核准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司長辦公室通則。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3/2009號行政法規

    修改核准《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的第14/1999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14/1999號行政法規

    核准《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並經第8/2002號行政法規第1/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修改如下:

    “第十九條

    報酬及扣除

    一、......

    二、......

    三、......

    四、......

    五、......

    六、辦公室私人秘書及司長秘書的薪俸以行政長官或司長批示訂定,其薪俸點相等於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的薪俸點。

    七、......

    八、......

    九、......

    十、為着上款的效力,該款所指的酬勞與有關薪俸兼收之總額,如屬技術及行政輔助人員,不得超過薪俸點七百三十五點的金額,如超過該金額,則從所指酬勞中減除超出有關限制的部分。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第二十條

    職務終止

    一、......

    二、根據上款規定,或因工作需要而終止職務的辦公室人員,有權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收取補償,但以該等人員未有按合同制度獲聘任為限。

    三、......

    四、......”

    第二條

    權利的保障

    人員的原有薪俸不得因適用本行政法規而減少。

    第三條

    生效

    一、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因執行本行政法規而引致的薪俸點調升,自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九年十月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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