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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經第29/2002號行政命令獲許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並經營一般保險業務的“中國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Seguros da China (Macau)S.A.”)改名為“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Seguros da China Taiping (Macau), S.A.”,英文名稱為“China Taiping Insurance (Macau) Company Limited”)。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七日。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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