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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一、許可鑄造及發行澳門回歸祖國十週年紀念硬幣。
二、上款所指紀念幣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有法定流通力,其面額分別為澳門幣二百五十元、五十元、十元、一百元及二十元,前三種以純度為99.99%的黃金鑄造,後兩種則以純度為99.9%的白銀鑄造。
上條所指紀念幣為圓形硬幣,均附有鑄幣商及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的證書;各面額硬幣的特徵及發行限量如下:
面額 (澳門幣) |
發行限量 | 直徑 (毫米) |
重量 | 種類 | 邊緣 | 彩色圖案 | |
標準 | 公差 | ||||||
$250 | 1,600枚 | 21.96 | 1/4安士 | ±1.0‰ | 精鑄金幣 | 重叠齒邊 | 無 |
$50 | 5,000枚 | 13.92 | 1/25 安士 | ±1.0‰ | 普鑄金幣 | 重叠齒邊 | 無 |
$10 | 5,000枚 | 7.00 | 0.3克 | ±1.0‰ | 普鑄金幣 | 平滑 | 無 |
$100 | 1,000枚 | 65.00 | 5安士 | ±1.0‰ | 精鑄銀幣 | 重叠齒邊 | 有 |
$20 | 5,600枚 | 40.70 | 1安士 | ±1.0‰ | 精鑄銀幣 | 重叠齒邊 | 有 |
一、紀念幣正面鑄有媽祖像的圖案,並鑄有紀念幣面額及“中國澳門”的中、葡文字樣。
二、紀念幣背面鑄有“盛世蓮花”雕塑的圖案,並鑄有“1999-2009”以及“澳門回歸祖國十週年”的中、葡文字樣。
本行政法規所指的紀念幣供公眾認購,其售價由澳門金融管理局釐定。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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