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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1/2009號行政法規

澳門回歸祖國十週年紀念幣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許可

一、許可鑄造及發行澳門回歸祖國十週年紀念硬幣。

二、上款所指紀念幣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有法定流通力,其面額分別為澳門幣二百五十元、五十元、十元、一百元及二十元,前三種以純度為99.99%的黃金鑄造,後兩種則以純度為99.9%的白銀鑄造。

第二條

紀念幣的特徵

上條所指紀念幣為圓形硬幣,均附有鑄幣商及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的證書;各面額硬幣的特徵及發行限量如下:

面額

(澳門幣)

發行限量 直徑

(毫米)

重量 種類 邊緣 彩色圖案
標準 公差
$250 1,600枚 21.96 1/4安士 ±1.0‰ 精鑄金幣 重叠齒邊
$50 5,000枚 13.92 1/25 安士 ±1.0‰ 普鑄金幣 重叠齒邊
$10 5,000枚 7.00 0.3克 ±1.0‰ 普鑄金幣 平滑
$100 1,000枚 65.00 5安士 ±1.0‰ 精鑄銀幣 重叠齒邊
$20 5,600枚 40.70 1安士 ±1.0‰ 精鑄銀幣 重叠齒邊

第三條

紀念幣的圖案

一、紀念幣正面鑄有媽祖像的圖案,並鑄有紀念幣面額及“中國澳門”的中、葡文字樣。

二、紀念幣背面鑄有“盛世蓮花”雕塑的圖案,並鑄有“1999-2009”以及“澳門回歸祖國十週年”的中、葡文字樣。

第四條

銷售

本行政法規所指的紀念幣供公眾認購,其售價由澳門金融管理局釐定。

第五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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