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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8/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在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科技大學法學碩士學位課程新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上述課程設以下專業範疇:

(一)法理學

(二)比較法

(三)憲法與行政法

(四)民商法

(五)刑法學

三、課程期限為兩年。

四、課程以中文及英文授課。

五、根據第37/2000號行政命令核准的頒授碩士及博士學位規章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本課程還包括撰寫及答辯一篇原創論文。

六、如學生及格完成載於本批示附件的表一至表四的科目,而不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論文,則只可取得結業證書。

七、新的學習計劃適用於由2009/2010學年起入讀的學生,其餘學生仍須按照第42/2000號行政命令核准的學習計劃完成其學習。

二零零九年五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附件

法學碩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表一

科目 種類 學分
法理學與法哲學 必修 3
比較法學 " 3
歐盟法 " 3

表二

科目 種類 學分
法理學專業範疇    
當代西方法律思潮 必修 3
中國法律文化 " 3
當代中國法律體系(中國內地、香港、澳門、台灣四地法) " 3
     
比較法專業範疇    
羅馬法 必修 3
當代中國法律體系(中國內地、香港、澳門、台灣四地法) " 3
比較民商法 " 3
     
憲法與行政法專業範疇    
憲法學 必修 3
港澳基本法 " 3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 3
     
民商法專業範疇    
民法學 必修 3
商法學 " 3
法律交易論 " 3
刑法學專業範疇    
刑法學 必修 3
犯罪學 " 3
刑事政策學 " 3

表三

科目 種類 學分
法理學專題 選修 2
比較法專題 " 2
憲法與行政法專題 " 2
民商法專題 " 2
刑法學專題 " 2

表四

科目 種類 學分
讀書報告 必修 3
公開發表論文 " 4
學術活動 " 3
實習 " 3

表五

科目 種類 學分
論文 必修 10

註:

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至少為45分,其分配如下:表一的必修科目佔9學分;表二的已選專業範疇的必修科目佔9學分;表三的選修科目佔4學分;表四的必修科目佔13學分;表五的論文佔10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