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科技大學法學碩士學位課程新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上述課程設以下專業範疇:
(一)法理學
(二)比較法
(三)憲法與行政法
(四)民商法
(五)刑法學
三、課程期限為兩年。
四、課程以中文及英文授課。
五、根據第37/2000號行政命令核准的頒授碩士及博士學位規章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本課程還包括撰寫及答辯一篇原創論文。
六、如學生及格完成載於本批示附件的表一至表四的科目,而不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論文,則只可取得結業證書。
七、新的學習計劃適用於由2009/2010學年起入讀的學生,其餘學生仍須按照第42/2000號行政命令核准的學習計劃完成其學習。
二零零九年五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科目 | 種類 | 學分 |
法理學與法哲學 | 必修 | 3 |
比較法學 | " | 3 |
歐盟法 | " | 3 |
科目 | 種類 | 學分 |
法理學專業範疇 | ||
當代西方法律思潮 | 必修 | 3 |
中國法律文化 | " | 3 |
當代中國法律體系(中國內地、香港、澳門、台灣四地法) | " | 3 |
比較法專業範疇 | ||
羅馬法 | 必修 | 3 |
當代中國法律體系(中國內地、香港、澳門、台灣四地法) | " | 3 |
比較民商法 | " | 3 |
憲法與行政法專業範疇 | ||
憲法學 | 必修 | 3 |
港澳基本法 | " | 3 |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 " | 3 |
民商法專業範疇 | ||
民法學 | 必修 | 3 |
商法學 | " | 3 |
法律交易論 | " | 3 |
刑法學專業範疇 | ||
刑法學 | 必修 | 3 |
犯罪學 | " | 3 |
刑事政策學 | " | 3 |
科目 | 種類 | 學分 |
法理學專題 | 選修 | 2 |
比較法專題 | " | 2 |
憲法與行政法專題 | " | 2 |
民商法專題 | " | 2 |
刑法學專題 | " | 2 |
科目 | 種類 | 學分 |
讀書報告 | 必修 | 3 |
公開發表論文 | " | 4 |
學術活動 | " | 3 |
實習 | " | 3 |
科目 | 種類 | 學分 |
論文 | 必修 | 10 |
註:
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至少為45分,其分配如下:表一的必修科目佔9學分;表二的已選專業範疇的必修科目佔9學分;表三的選修科目佔4學分;表四的必修科目佔13學分;表五的論文佔10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