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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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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九年四月八日起,發行並流通以「中國內地景觀 三」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含面額澳門幣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200,000枚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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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8/97/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款——延長“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設於“金域酒店”的“金域娛樂場”及設於“文華東方酒店”的“東方娛樂場”、並經八月四日第20/2008號行政命令獲許可經營的兌換櫃檯的開業期限半年,至二零零九年八月五日止。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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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6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及第六款修改如下:

“二、建設發展辦公室旨在促進及協調各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落實的大型建設項目的執行、保養、現代化及發展方面的活動,並研究、跟進及開展與大珠江三角洲區域合作相關的建設項目,其工作包括:

(一)研究、協調及執行港珠澳大橋澳門著陸點配套設施的興建計劃,包括其接駁通道及其他輔助補充性質的基建設施;

(二)向參與港珠澳大橋相關協調小組的澳方代表提供技術及行政支援;

(三)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需要,參與由特區政府指定,在粵澳合作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的發展計劃;

(四)研究、協調及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各項大型基建設施的發展計劃;

(五)執行與公共工程承攬、取得財貨及勞務的判給,準備合同,協調監督工作及測試基礎建設相關的工作;

(六)推動直接或間接參與研究、開展工程或提供勞務及財貨的各部門和實體的合作;

(七)推動及跟進各項陸上、海港及空港口岸基礎建設計劃的執行及現代化;

(八)促進及協調垃圾焚化中心和污水處理廠的工作;

(九)開展增加廢物處理能力,尤其有關處理危險或特殊廢料方面的研究,以及設備的持續更新和現代化方面的研究;

(十)透過控制污水凈化的數量和質量,跟進污水處理廠的運作;

(十一)跟進和監督有關承辦實體營運垃圾焚化中心、污水處理廠及固體廢料遷移和清潔服務的工作。

六、經辦公室主任附理由說明的建議,建設發展辦公室可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透過訂立協議或按勞務取得的法定制度向學術機構、專業顧問及公共或私人實體取得技術輔助服務。”

二、於第6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增加第七款及第八款,行文如下:

“七、建設發展辦公室如與私人實體訂定勞務提供合同,應就須保密的事宜、輔助文件及其他交付或公開的資料等訂定特別保障的條款。

八、建設發展辦公室可設立工作小組或職能組,以開展其職權範圍內的特定工作。”

三、第6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原第七款及第八款分別修改為第九款及第十款,行文如下:

“九、建設發展辦公室隸屬運輸工務司司長並在其指導下運作。

十、建設發展辦公室的成立和運作產生的負擔,由登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建設發展辦公室”項目內的有關撥款支付,以及於必要時由財政局為此而調動的撥款支付。”

四、於第6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增加第十一款,行文如下:

“十一、建設發展辦公室可設立符合其工作需要的常設基金。”

五、第6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原第九款改為第十二款。

六、建設發展辦公室的預計存續期由第11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之日起計延長六年。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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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九年四月八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慶賀」為題,屬再版普通發行之個性化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五角 200,000枚
澳門幣三元五角 200,000枚

二、該等個性化郵票印刷成二萬張小版張,售價為每版澳門幣八十元。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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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為對一幅位於氹仔島和路環島之間的填海區,鄰近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和蓮花海濱大馬路,總面積440,248平方米的土地按既定的城市規劃進行適當利用,須將它與路氹城大馬路(VU3.3道路)部分面積29,392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九日發出的第6262/2004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2c”、“A2d”、“B1b”、“B3b”、“B4b”和“B4c”定界和標示的土地合併。

鑑於上述土地的性質為公產,有必要將其脫離公產,然後作為無主土地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產,以便可以依法批出。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和第四十一條e)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一幅總面積29,392(貳萬玖仟叁佰玖拾貳)平方米,在物業登記局未有標示,在附於本批示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由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九日發出的第6262/2004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2c”、“A2d”、“B1b”、“B3b”、“B4b”和“B4c”定界和標示的土地脫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產,並作為無主土地納入其私產。

二、本批示於公佈後翌日生效。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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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查閱: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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