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9/2009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9/2009

刊登日期:

2009.3.2

版數:

525-526

  • 許可“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以風險自負形式在名為“新濠天地”的經營幸運博彩及其他方式博彩的地點經營二十五個兌換櫃檯。
已更改 :
  • 第41/2013號行政命令 - 修改第9/2009號行政命令。
  • 第34/2014號行政命令 - 修改第9/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條。
  • 第22/2015號行政命令 - 修改第9/2009號行政命令。
  • 第13/2016號行政命令 - 修改第9/2009號行政命令。
  • 第43/2016號行政命令 - 修改第9/2009號行政命令。
  •  
    相關法規 :
  • 第39/97/M號法令 - 訂定新匯兌制度之大綱——廢止十一月二十日第80/89/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兌換店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私營機構 :
  • 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200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許可

    許可“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Melco Resorts (Macau) S.A.”)以風險自負形式在名為“新濠天地”的經營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的地點經營二十二個兌換櫃檯。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1/2013號行政命令第34/2014號行政命令第22/2015號行政命令第13/2016號行政命令第43/2016號行政命令第61/2016號行政命令第47/2018號行政命令第70/2018號行政命令

    第二條

    經營業務的範圍

    “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僅可在兌換櫃檯進行以下交易:

    (一)買賣外地的法定流通紙幣及硬幣;

    (二)購買旅行支票。

    第三條

    經營業務的特別條款

    經營本行政命令所許可業務的特別條款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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