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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2009號行政法規

本法規的內容已被第32/2024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    

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0/2000號法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章

性質及運作

第一條

性質及宗旨

一、廉政公署部門的宗旨是提供廉政公署履行其組織法規定的職責所需的技術及行政輔助。

二、廉政公署部門享有職能、行政、財政及財產上的自治權。

第二條

運作原則

一、屬廉政公署職責範圍的行為及措施,由廉政專員作出或由助理專員、廉政公署部門人員在行使獲授予的職權時作出。

二、廉政公署可在例外情況下與公共或私人實體訂立旨在開辦培訓活動、非經常性質的技術研究及工作的合同。

三、為預防的目的,廉政專員可公開就其職權範圍所針對的違法行為而提起的刑事或紀律程序的判罪或處分決定,以及公開任何有助廉政公署履行職責的其他事實,但不影響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第二十條規定的適用。

四、就廉政專員作出的行政行為,得向專員提出聲明異議,而就助理專員及廉政公署部門人員作出的行政行為,得向專員提出必要的訴願。

第二章

組織

第三條

廉政公署部門

一、廉政公署部門由廉政專員領導,其主要有下列權限:

(一)訂定廉政公署部門的工作方針及運作規則;

(二)就廉政公署的預算及年度工作報告的編製事宜作出安排;

(三)履行其獲法律賦予的其他職務及權限。

二、廉政專員可將其權限授予助理專員或將本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以及顧問。

第四條

組織架構

一、廉政公署部門設有下列單位:

(一)廉政專員辦公室;

(二)反貪局;

(三)行政申訴局。

二、廉政公署部門尚設有在廉政專員直接管轄下運作的情報處。

第三章

廉政公署部門的單位

第一節

廉政專員辦公室及其附屬單位

第五條

廉政專員辦公室

一、廉政專員辦公室為一在廉政專員執行職務時直接向其提供輔助的架構。

二、廉政專員辦公室有下列職權:

(一)落實廉政專員指定的研究項目,尤其是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反貪部門及行政申訴部門的組織及運作的項目;

(二)協調廉政公署職責和權限範圍內的對外關係;

(三)確保廉政公署的翻譯工作;

(四)協助編製廉政公署的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

(五)組織培訓活動;

(六)研究及建議廉政公署文書的內部處理流程,並將廉政公署專用印件規範化;

(七)管理廉政公署的圖書館和檔案;

(八)確保履行由廉政專員指定的其他任務。

三、廉政專員辦公室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辦公室主任;

(二)顧問;

(三)秘書及辦公室助理。

四、廉政專員辦公室設有下列附屬單位:

(一)綜合事務廳;

(二)社區關係廳;

(三)資訊處。

五、為履行特定職務,可由廉政專員以批示設立在其直接管轄下運作的工作小組。

第六條

辦公室主任

辦公室主任負責協調廉政公署部門的人事及財政管理,協調廉政專員辦公室及有關附屬單位的管理,按廉政專員的指示向辦公室各人員分配工作並監管有關工作,以及執行廉政專員指派的其他任務。

第七條

顧問

顧問負責向廉政公署部門提供專業的技術支援,並按廉政專員直接給予或經辦公室主任給予的指示執行特定的職務。

第八條

秘書及辦公室助理

一、秘書按廉政專員直接給予或經辦公室主任給予的指令負責:

(一)處理辦公室文書及往來函件,並確保其歸檔及安全;

(二)就面見廉政專員的要求作出安排,並編排廉政專員的日誌;

(三)確保執行由廉政專員或辦公室主任指派的其他任務。

二、辦公室助理負責執行廉政專員指派的任務。

第九條

綜合事務廳

一、綜合事務廳的職權主要是為廉政公署部門的財政、財產及人事管理工作提供輔助,利用資訊設備優化廉政公署部門的運作,並進行研究工作。

二、綜合事務廳下設:

(一)財政管理處;

(二)人力資源處。

第十條

財政管理處

財政管理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編製本身預算案、有關的修正及修改,並確保將之執行;

(二)編製年度管理帳目及有關報告;

(三)按現行法律規定管理會計系統的運作;

(四)確保出納活動、收取收入及結算開支;

(五)確保履行供應及管理物資的職務,並處理有關取得財貨及勞務的文書;

(六)管理財產,確保設施、設備及車輛的保存、保安及保養工作。

第十一條

出納

一、出納活動由一名司庫負責,其由廉政專員從財政管理處的人員中指定。

二、司庫有權依法收取錯算補助。

三、司庫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廉政專員指定其代任人。

四、廉政專員得透過批示設立一零用現金,用以支付不可延遲的開支,該零用現金由司庫或其代任人負責調動。

五、支票以及其他有關收取款項及調動存款的文件,須由廉政專員或辦公室主任聯同司庫簽署。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處

人力資源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確保一般的文書處理工作及有關紀錄,組織及持續更新總檔案庫;

(二)確保人事管理的工作,組織及持續更新有關資料庫及文書。

第十三條

資訊處

資訊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執行廉政公署的資訊化計劃;

(二)購置、管理及保存資訊設備,並監管其正確運作及使用;

(三)規劃、構建及保存廉政公署所需的應用程式及數據庫,並確保其正常安全運作;

(四)提供廉政公署運作所需的資訊科技支援;

(五)促進及規劃採用新的資訊技術,以推動廉政公署行政工作的現代化及提高效率;

(六)研究、實施及跟進旨在維護資訊安全的機制。

第十四條

社區關係廳

一、社區關係廳的職權主要為確保廉政公署與社會的聯繫,向公眾展開宣傳教育工作,藉以預防及避免實施貪污犯罪、與貪污相關聯的欺詐犯罪,以及在行使公共權力時作出不公正、違法或不當的行為,並處理與廉政公署活動有關及有助履行該公署職務的資訊。

二、社區關係廳下設:

(一)宣傳教育處;

(二)社區推廣及公關處。

三、為履行特定職務,根據廉政專員批示可在社區關係廳內設立工作小組。

第十五條

宣傳教育處

宣傳教育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籌備及推廣對市民有益的刊物;

(二)向公眾開展宣傳教育工作,藉以預防及避免實施貪污犯罪、與貪污相關聯的欺詐犯罪,以及在行使公共權力時作出不公正、違法或不當的行為;

(三)推行旨在預防貪污犯罪、與貪污相關聯的欺詐犯罪,以及在行使公共權力時作出不公正、違法或不當的行為的措施,使公共行政能更公平、公正及更具透明度。

第十六條

社區推廣及公關處

社區推廣及公關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統籌及執行由廉政公署各社區辦事處具體開展的社區推廣計劃及工作;

(二)透過廉政公署各社區辦事處建立與區內居民、團體及其他組織接觸的途徑,以推廣廉政公署的職責,並爭取其對廉政公署的反貪及行政申訴工作的支持;

(三)確保向公眾提供資訊及接待公眾的服務;

(四)收集、分析及處理由社會傳播媒介發佈與廉政公署工作有關的資訊及其他有助貫徹廉政公署職責的資訊,並將該等資訊存檔;

(五)確保與社會傳播媒介的聯繫,跟進擬發佈資料的準備及公佈工作,並按廉政專員的規定向社會傳播媒介提供協助。

第十七條

情報處

一、情報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收集、研究及處理對預防及調查廉政公署法定職責範圍所針對的犯罪屬必要的情報;

(二)履行由廉政專員指定屬廉政公署職責範圍內的其他職務。

二、為履行本身職務,情報處可下設調查小組。

第二節

反貪局

第十八條

反貪局

一、反貪局具職權就廉政公署職責及職權範圍所針對的犯罪及行為進行調查及偵查。

二、反貪局由一名局長領導,局長由廉政專員委任,且可為其中一名助理專員。

三、對兼屬刑事及行政申訴範疇的個案,由反貪局局長與行政申訴局協調處理有關工作,但廉政專員另有決定除外。

四、反貪局下設:

(一)調查一廳;

(二)調查二廳;

(三)調查三廳;

(四)調查四廳;

(五)技術支援廳;

(六)財產及利益申報處。

第十九條

調查一廳及調查二廳

一、調查一廳及調查二廳主要具下列職權,但不影響下條規定的適用:

(一)就廉政公署職責及權限範圍所針對的犯罪及行為的跡象、消息進行調查;

(二)確保與有助履行反貪局職務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實體的聯絡工作,並對由該等實體開展的調查工作提供協助;

(三)統籌保護證人的工作;

(四)在廉政公署職責範圍內,預防及遏止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機關選舉而進行的選民登記及有關選舉中實施貪污犯罪及與貪污相關聯的欺詐犯罪。

二、調查一廳及調查二廳的廳長從職級為首席調查主任或以上的調查員當中委任。

三、為履行本身職務,調查一廳及調查二廳可下設調查小組。

四、調查一廳及調查二廳的工作分配由廉政專員應局長的建議以批示訂定。

第二十條

調查三廳

一、調查三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就純粹或主要發生於私營部門的、屬廉政公署職責及權限範圍所針對的犯罪及行為的跡象、消息進行調查;

(二)開展預防私營部門貪污犯罪及與貪污相關聯的欺詐犯罪的工作。

二、調查三廳廳長從職級為首席調查主任或以上的調查員當中委任。

三、為履行本身職務,調查三廳可下設調查小組。

第二十一條

調查四廳

一、調查四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研究、分析及執行貫徹廉政公署在與貪污相關聯的欺詐犯罪方面的職責及職權所需的調查工作,具體涉及以有組織方式作出的,又或具國際或跨區域規模的經濟財務犯罪;

(二)研究、分析及執行貫徹廉政公署職責及權限所需的資訊調查工作。

二、調查四廳廳長從職級為首席調查主任或以上的調查員當中委任。

三、為履行本身職務,調查四廳可下設調查小組。

第二十二條

技術支援廳

一、技術支援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收集反貪局履行職務所需的情報;

(二)為廉政公署進行的偵查及調查提供資訊方面所需的技術輔助;

(三)保管武器、彈藥及戒護物品;

(四)為廉政公署進行的偵查及調查提供所需的技術資源;

(五)保存證物;

(六)協助廉政公署進行內部調查;

(七)接受投訴及舉報;

(八)確保卷宗的保存及處理;

(九)履行由廉政專員指定的其他職務。

二、技術支援廳廳長從職級為首席調查主任或以上的調查員當中委任。

三、為履行本身職務,技術支援廳可下設調查小組。

四、技術支援廳的運作規則由廉政專員以批示訂定。

第二十三條

財產及利益申報處

財產及利益申報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按照適用法例的規定,接收及登記財產及利益申報書;

(二)組織及確保申報卷宗的手續辦理、保存及處理工作;

(三)確保上述卷宗可供依法查閱;

(四)履行由廉政專員指定的其他職務。

第三節

行政申訴局

第二十四條

行政申訴局

一、行政申訴局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分析、處理及調查針對在行使公共權力時作出的不公正、違法或不當行為的投訴及舉報;

(二)研究及建議發出關於採取簡化行政程序及改善公共部門運作的措施的勸諭;

(三)研究及分析有助預防及避免在行使公共權力時作出不公正、違法及不當的行為,以及在公共部門及私營部門實施貪污犯罪及與貪污相關聯的欺詐犯罪的措施。

二、行政申訴局由一名局長領導,局長由廉政專員委任,且可為其中一名助理專員。

三、對兼屬刑事及行政申訴範疇的個案,由行政申訴局局長與反貪局協調處理有關工作,但廉政專員另有決定除外。

四、行政申訴局下設:

(一)行政申訴廳;

(二)審查及研究廳。

第二十五條

行政申訴廳

一、行政申訴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就涉嫌行政上的違法行為或不當情事的情況給予諮詢意見、接受投訴及接受舉報;

(二)屬維護權利、自由及保障的情況,就涉及特殊支配關係的私人而作出的投訴給予諮詢意見及接受投訴;

(三)自行或促使主管的公共部門就違法行為的跡象,以及就不公正或不當的行政行為或行政程序的跡象採取調查措施並收集證據;

(四)以非正式途徑與被舉報的部門接觸,以便其及時且儘快糾正違法、不公正或不當的行政行為或行政程序、決定作出應當作出的行為,又或改善其運作,藉以確保公共行政的公正及透明度;

(五)按個案的調查結果及程序的分析結果,提議廉政專員對主管部門或實體發出糾正違法、不公正或不當的行政行為或行政程序的勸諭,或作出應當作出的行為的勸諭,又或對主管部門或實體提出優化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及法規的建議;

(六)因應情況所需,跟進紀律程序主管實體所進行的任何程序;

(七)履行廉政專員為行使法律賦予廉政公署的權力而指定的職務;

(八)履行廉政專員為執行法律賦予廉政公署的職責而指定的職務。

二、行政申訴廳廳長從職級為首席調查主任或以上的調查員當中委任。

三、為履行本身職務,行政申訴廳可下設調查小組。

四、行政申訴廳的運作規則由廉政專員以批示訂定。

第二十六條

審查及研究廳

一、審查及研究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研究簡化行政程序的方法,並研究有助預防及避免在行使公共權力時作出不公正、違法或不當的行為,以及在公共部門及私營部門實施貪污犯罪及與貪污相關聯的欺詐犯罪的措施;

(二)監察涉及財產利益的行為在行政上是否合符規範及是否正確;

(三)因應情況所需,編製屬廉政公署職責及職權範圍的意見書及研究報告,並將之送交有關公共部門,又或經廉政公署的主管部門將之公開;

(四)與各公共部門及私人實體合作,藉制定指引及舉行講座改善該等部門及實體的運作,增加其工作的透明度及減少貪污的機會;

(五)研究可妨礙人的權利、自由、保障或正當利益的規範的合法性;

(六)指出在法例中所發現的不足之處,就有關的解釋、修改或廢止提出勸諭或制定新法例的建議;

(七)提議廉政專員向行政長官建議作出規範性行為,以改善公共部門的運作及深化對依法行政的遵守,尤其消除各種助長貪污、不法或應受道德責備的行為的因素;

(八)履行廉政專員為行使法律賦予廉政公署的權力而指定的職務。

二、審查及研究廳在執行職務時可與有關的主管機關及部門合作,以謀求最適當的解決方法。

三、審查及研究廳廳長從職級為首席調查主任或以上的調查員當中委任。

四、為履行本身職務,審查及研究廳可下設調查小組。

五、審查及研究廳的運作規則由廉政專員以批示訂定。

第四章

技術審議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職權

技術審議委員會具職權在行政申訴局的職能範圍內,就投訴及舉報的處理、對行政部門運作進行的審查及對不同法律制度作出的分析所涉及的複雜技術問題發表不具約束力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

組成及運作

一、技術審議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廉政專員,並由其主持;

(二)行政申訴局局長;

(三)廉政專員指定的顧問及技術人員;

(四)行政申訴廳廳長;

(五)審查及研究廳廳長;

(六)負責處理交予技術審議委員會審議的卷宗的調查員;

(七)廉政專員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

二、技術審議委員會的會議由廉政專員召集及主持;廉政專員不在時,則由行政申訴局局長召集及主持。

三、執行技術審議委員會成員職務優先於執行任何其他職務,但因公務緊急且經廉政專員確認而獲豁免的情況除外。

四、技術審議委員會的運作規則由廉政專員以批示訂定。

第五章

財政及財產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財政制度

廉政公署部門的財政制度等同自治實體的財政制度。

第三十條

收入

一、廉政公署部門的收入來自: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中所登錄的撥款;

(二)歷年的管理結餘;

(三)本身可動用資金的利息;

(四)轉讓本身資產的所得;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收入。

二、廉政公署部門須經行政長官許可,方可將可動用款項轉作本金。

第三十一條

開支

一、廉政公署部門的開支包括:

(一)運作所需的負擔,尤其是在人員、取得財貨及勞務、轉移、其他經常開支及資本開支等方面;

(二)屬行政當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負擔而須轉送退休基金會、社會保障基金或其他福利機構的退休金及撫卹金制度、公積金制度或社會保障制度的每月供款。

二、廉政專員具職權許可的開支限額,由行政長官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

第三十二條

財產制度

廉政公署的財產由其為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而取得的資產及權利所組成。

第六章

人員

第三十三條

制度

一、對廉政公署部門的人員,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並補充適用公職的一般制度。

二、法院或檢察院的司法官、司法機關的人員,不論被委任為何職位,均可隨時根據現行法例的規定,選擇其本身的職程或官職的報酬制度,但不影響上款規定的適用。

三、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中有關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規定,不適用於調查員,但不影響其行使聲明異議及提起訴願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

通則

一、廉政專員辦公室人員的通則及聘任制度,等同於司長辦公室人員相應職位所適用者,但廉政專員辦公室附屬單位的人員除外。

二、廉政公署部門的其他輔助人員及根據第10/2000號法律第三十二條規定屬臨時安排制度的人員,可額外收取由廉政專員以批示訂定的最高相當於其基礎薪俸百分之三十的酬勞,且該項酬勞不得與任何超時工作的酬勞或補助同時兼收,但本款規定不適用於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廉政公署部門人員不得從事其他公職或任何私人業務,不論有否報酬;但屬教學、學術研究或與公職有關的職業培訓上的職務,只要時間上能配合並獲廉政專員事先許可者,則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執行職務的制度

一、上條所指人員以屬一般制度的定期委任方式執行職務,但不影響第10/2000號法律第三十條規定的適用。

二、屬以確定委任方式獲任用的司法官,其以定期委任制度在廉政公署提供服務的時間,為產生年資及退休的效力,均視為在原職級所提供的服務時間。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當局的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得以定期委任、調任或派駐的制度在廉政公署部門執行職務。

四、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第八款的規定,以派駐制度在廉政公署部門工作的人員,不適用該款規定的期限。

第三十六條

處於退休狀況的人員

處於退休狀況的人員如被委任在廉政公署部門執行職務,適用公職一般制度所定的報酬制度,但仍須遵守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人員的配備

廉政公署部門的人員配備,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行政長官經廉政專員建議得以行政命令修改該配備。

第七章

最後規定

第三十八條

供選擇的制度

屬司法官的廉政專員、助理專員及其他人員,可選擇適用現行法律所定的本身通則,但不影響第10/2000號法律規定的適用。

第三十九條

用作替代的影印本及證明

為存檔的目的,廉政專員可命令複製用以替代有關文件的影印本或縮微本,該等影印本或縮微本經適當認證後具有與原件相同的證明力。

第四十條

標誌

廉政公署的標誌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

第四十一條

工作證

第10/2000號法律第三十五條所定的工作證的名稱及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三,行政長官經廉政專員建議得以批示修改工作證的名稱及式樣。

第四十二條

預算的執行

行政長官在廉政公署部門預算執行方面所具有的權限,由廉政專員行使。

第四十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一

廉政公署部門人員配備

(第三十七條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辦公室主任 1
局長 2
廳長 9
處長 7
顧問 顧問 8
高級技術員 5 高級技術員 22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8
秘書 秘書 2
辦公室助理 辦公室助理 1
技術員 4 技術員 14
調查員 總調查主任 7
首席調查主任/高級調查主任/調查主任/特級調查員/首席調查員/高級調查員/調查員 131
技術輔助人員 3 技術輔導員 38
總數 250

附件二

廉政公署標誌

(第四十條所指者)

色彩說明

A. 黑色。

B. 白色。

C. 紫色(彩通專色272C)。

D. 廉政公署的中文名稱為紫色(彩通專色272C)。

E. 廉政公署的葡文縮寫為黑色。

附件三

工作證的名稱及式樣

(第四十一條所指者)

一、特別工作證的名稱為“自由通行證”,普通工作證的名稱為“工作證”。

二、式樣一證件屬廉政專員專用,式樣二證件供具有刑事警察權力的廉政公署人員使用,式樣三證件供具有執法人員地位的廉政公署人員使用,而式樣四證件則供廉政公署其他人員使用。

三、證件以中文及葡文印製,其上應填寫持證人的姓名並以中、葡文註明其所擔任的職務。

四、式樣一證件為白色,大小為B8的規格(88毫米x62毫米),有效要件是須由行政長官簽名及在相片左下角蓋上行政長官辦公室的鋼印。

五、式樣二、三及四證件為白色,大小為ID-1的規格(86毫米x54毫米),有效要件是須由廉政專員以印章方式簽名。

六、證件在持證人擔任職務期間有效。

七、所有發出的證件應在獨立的登記簿冊作登記。而登記簿冊上尤須載明登記編號、證件式樣、持證人姓名、有關官職或職級及發出日期。

八、證件所載資料如有任何變更,應予以更換;持證人確定終止或暫時中止擔任職務時,須將證件交還有關部門。

九、證件如有遺失、損壞或破損,應予以補發並續用原證件的編號,但須在登記簿冊中作明確記錄。

式樣

正面

背面

尺寸:88毫米 x 62毫米

式樣二

正面

背面

尺寸:86毫米 x 54毫米

式樣

正面

背面

尺寸:86毫米 x 54毫米

式樣四

正面

背面

尺寸:86毫米 x 54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