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經營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 獲轉批給人要求對《百家樂法定規章》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作出修改;
考慮到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贊同意見以及其對上述法定規章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提出的新文本建議;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55/2004號、第73/2005號、第30/2007號及第64/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百家樂法定規章》中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行文修改如下:
一、博彩者可選擇下列投注項目:
(一)投注於“閒家”;
(二)投注於“莊家”;
(三)投注於“和局”;
(四)博彩者可附加以下投注:
(1)“莊對子”和/或“閒對子”
“莊對子”或“閒對子”是指博彩者任何一門的首兩張紙牌組成一對(不管何種顏色或花色,只要兩張紙牌點數相同便可湊成一對,例如:兩張J牌成一對,但J牌和Q牌則不成一對);
(2)“七龍”
“七龍”是指“莊家”接獲附加牌後,以總分七分勝出的牌局。
(3)累進大獎中的A項、B項或C項:
A項
此項中的累進大獎,是指以獲派的紙牌構成的以下任一組合:
i)“黃袍麒”——首五張紙牌為同花的A、K、Q、J及10,揚牌次序不分先後;
ii)“天堂順”——首五張紙牌為同花的K、Q、J、10和一張其他花色的A,揚牌次序不分先後;
iii)“四條”——首四張紙牌均為相同,但花色不同(例如:四張J);
iv)“雙對子”——一局中同時出現“莊對子”和“閒對子”,但各“對子”點數不同;
v)“三條”——首四張獲派的紙牌中出現三張相同的紙牌,次序不分先後;
vi)“單對子”——一局中出現一對“莊對子”或“閒對子”。
B項
此項中的累進大獎,是指以獲派的紙牌構成的以下任一組合:
i)“六張同點”;
ii)“五張同點”;
iii)“兩組三張同點”(簡稱:“雙三張同點”);
iv)“四張同點”;
v)“三張同點”。
C項
此項中的累進大獎,是指以獲派的紙牌構成的以下任一組合:
i)“六張同色同點”,顏色指黑桃/梅花或紅心/鑽石;
ii)“六張同點”;
iii)“五張同點”;
iv)“兩組三張同點”(簡稱:“雙三張同點”);
v)“四張同點”;
vi)“三張同點”。
二、B項及C項的累進大獎計算方式如下:
(1)K、Q、J與10——被視為不同點數;
(2)“六張同點”、“五張同點”及“四張同點”的組合係以定出該局的所有紙牌為準;
(3)“雙三張同點”和“三張同點”由定出該局的所有紙牌組成,並非僅限於由“閒家”或“莊家”一門的紙牌所組成;
三、對累進大獎作出的投注屬載於第一款(一)項至(三)項的附加投注,且唯座位上的博彩者方可下注於累進大獎。
一、“莊家”、“閒家”投注中彩彩金賠率為一賠一。
二、“和局”投注中彩彩金賠率為一賠八。
三、“莊對子”和“閒對子”投注中彩彩金賠率為一賠十一。
四、“七龍”投注中彩的彩金賠率為一賠四十。
五、A項“黃袍麒”的大獎及B項六張同點的彩金金額相當於大獎所累積得的金額總數,而彩金則按牌局平均分配予投注大獎的中彩者。
六、A項的“天堂順”的大獎彩金相當於以下金額中較高者:由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設定的固定金額或大獎所累進得的金額的10%。而彩金則按牌局平均分配予投注大獎的中彩者。
七、A項的“四條”、“雙對子”、“三條”、“單對子”的大獎彩金相當於由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設定的各個固定金額並按牌局平均分配給投注大獎的中彩者。
八、B項的“五張同點”、“雙三張同點”、“四張同點”及“三張同點”的大獎彩金相當於由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設定的各個固定金額並按牌局平均分配給投注大獎的中彩者。
九、C項的“六張同點同色”的大獎彩金金額相當於大獎所累積得的金額總數,而彩金則按牌局平均分配予投注大獎的中彩者。
十、C項的“六張同點”的大獎彩金相當於以下金額中較高者:由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設定的固定金額或大獎所累進得的金額的某一固定的百分比。而彩金則按牌局平均分配予投注大獎的中彩者。
十一、C項的“雙三張同點”、“四張同點”及“三張同點”的大獎彩金相當於由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設定的各個固定金額並按牌局平均分配給投注大獎的中彩者。
十二、以上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和第十一款中所指的固定金額彩金,應預先獲得博彩監察協調局的核准。
一、“莊家”贏,場方在每局“莊家”贏得款項中抽取5%佣金。
二、出現上款情況時,場方可選擇不抽取“莊家”贏得的款項作佣金。但當“莊家”以六(6)點勝出時,則獲相等於投注額百分之五十(50%)的彩金。
三、作為上兩款的另一選擇為,場方可選擇不抽取“莊家”贏得款項作佣金。但當“莊家”以接獲第三張附加牌組成七點即“七龍”而勝出時,則對“莊家”作出的投注不視為贏亦不視為輸,而對“閒家”及對“和局”作出的作輸論。
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決定採用本規章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四)項及第十八條規定的選項時,須先獲得博彩監察協調局許可,且應於預定採用日期前三個工作天提交申請書。”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一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