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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考慮到經營幸運博彩的其中一家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要求對《“娛樂場之戰”法定規章》中第一條進行修改;
考慮到博彩監察協調局的建議;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74/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娛樂場之戰”法定規章》第一條內文更改如下:
“娛樂場之戰”博彩用具包括:
(一)一副或多副紙牌,每副共52張;
(二)一個派牌盒(“牌靴”)和一張作切牌用的咭;
(三)一部自動洗派牌機;或
(四)一部洗牌機;
(五)一張設七座位或七座位以上具有檯證的博彩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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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經營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要求對《百家樂法定規章》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作出修改及加以解釋;
考慮到博彩監察協調局的建議;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55/2004號、第73/2005號及第30/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百家樂法定規章》中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內文更改如下:
一、博彩者可選擇下列投注項目:
(一)投注於“閒家”;
(二)投注於“莊家”;
(三)投注於“和局”;
(四)博彩者可附加作以下投注:
(1)“莊對子”和/或“閒對子”投注。
“莊對子”或“閒對子”是指博彩者任何一門的首兩張紙牌組成一對(不管何種顏色或花色,兩張紙牌點數相同湊成一對,如兩張J牌成一對,但J牌和Q牌則不成一對);
(2)累進大獎,指由同一局中以獲派的紙牌構成的以下任一組合:
一、“閒家”、“莊家”投注中彩彩金賠率為一賠一。
二、“和局”投注中彩彩金賠率為一賠八。
三、作“莊對子”和“閒對子”投注中彩彩金賠率為一賠十一。
四、大獎“黃袍麒”的彩金金額相當於大獎所累積得的金額總數,而彩金則按牌局平均分發予投注大獎的中彩者。
五、大獎“天堂順”的彩金相當於以下金額中較高者:由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設定的固定金額或大獎所累進得的金額的10%。而彩金則按牌局平均分配予投注大獎的中彩者。
六、大獎“四條”、“雙對子”、“三條”、“單對子”的彩金相當於由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設定的各個固定金額並按牌局給予投注大獎的中彩者。
七、以上第五款和第六款中所指的固定金額彩金,應預先獲得博彩監察協調局的核准。”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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