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4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8

刊登日期:

2008.12.23

版數:

1305

  • 許可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制服物品”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豐盛時裝貿易行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制服物品」,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豐盛時裝貿易行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制服物品」的執行合同,金額為$850,750.00(澳門幣捌拾伍萬零柒佰伍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4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8

    刊登日期:

    2008.12.23

    版數:

    1305-1306

    • 許可訂立提供“澳門污水處理廠─更換粗格柵及細格柵等老化設備”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私營機構 :
  • 澳門水力工程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Engenharia Hidráulica de Macau Limitada提供「澳門污水處理廠─更換粗格柵及細格柵等老化設備」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Engenharia Hidráulica de Macau Limitada訂立提供「澳門污水處理廠─更換粗格柵及細格柵等老化設備」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7,952,339.60(澳門幣柒佰玖拾伍萬貳仟叁佰叁拾玖元陸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1,590,467.90
    2009年 $ 6,361,871.70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6、次項目8.044.053.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4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8

    刊登日期:

    2008.12.23

    版數:

    1306

    • 許可訂立向民政總署供應“街市管理系統”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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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4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萬訊行綜合設備有限公司向民政總署供應「街市管理系統」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萬訊行綜合設備有限公司訂立向民政總署供應「街市管理系統」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547,700.00(澳門幣壹佰伍拾肆萬柒仟柒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773,850.00
    2009年 $ 773,850.00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 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5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8

    刊登日期:

    2008.12.23

    版數:

    1306-1307

    • 許可訂立“路氹城VU4.2、VU5.1及VU5.2大馬路的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
    已更改 :
  • 更正 - 公佈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35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第21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5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路氹城VU4.2、VU5.1及VU5.2大馬路的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路氹城VU4.2、VU5.1及VU5.2大馬路的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26,977,466.60(澳門幣壹億貳仟陸佰玖拾柒萬柒仟肆佰陸拾陸元陸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

    2008年 $ 56,000,000.00
    2009年 $ 70,977,466.60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12、次項目8.051.139.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5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8

    刊登日期:

    2008.12.23

    版數:

    1307-1308

    • 許可訂立“臨時燃油碼頭的消防系統及靠泊設施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
    已更改 :
  • 第26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5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執行「臨時燃油碼頭的消防系統及靠泊設施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臨時燃油碼頭的消防系統及靠泊設施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312,330.00(澳門幣叁佰叁拾壹萬貳仟叁佰叁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2,000,000.00
    2009年 $ 1,312,330.00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5.00.00.01、次項目8.052.033.37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5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8

    刊登日期:

    2008.12.23

    版數:

    1308

    • 許可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三台吉普車”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夏巴工程(澳門)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三台吉普車」,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夏巴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三台吉普車」的執行合同,金額為$930,300.00(澳門幣玖拾叁萬零叁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5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8

    刊登日期:

    2008.12.23

    版數:

    1308-1309

    • 許可訂立提供“氹仔TN27地段經濟房屋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機電設備的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提供「氹仔TN27地段經濟房屋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機電設備的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訂立提供「氹仔TN27地段經濟房屋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機電設備的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442,330.00(澳門幣貳佰肆拾肆萬貳仟叁佰叁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162,822.00
    2009年 $ 976,932.00
    2010年 $ 976,932.00
    2011年 $325,644.00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3、次項目6.020.043.0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至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5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8

    刊登日期:

    2008.12.23

    版數:

    1309-1310

    • 許可訂立供應“兩台高壓清渠及吸污水重型泵車”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康明汽車有限公司供應「兩台高壓清渠及吸污水重型泵車」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明汽車有限公司訂立供應「兩台高壓清渠及吸污水重型泵車」的執行合同,金額為$5,352,000.00(澳門幣伍佰叁拾伍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1,338,000.00
    2009年 $ 1,338,000.00
    2010年 $ 2,676,000.00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9.00.00.01、次項目1.013.206.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及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5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8

    刊登日期:

    2008.12.23

    版數:

    1310

    • 許可訂立“澳門監獄男倉第一座、第二座及第四座天面設施及弧形牆身維修工程”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懲教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李家慈建築商執行「澳門監獄男倉第一座、第二座及第四座天面設施及弧形牆身維修工程」,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李家慈建築商訂立「澳門監獄男倉第一座、第二座及第四座天面設施及弧形牆身維修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396,000.00(澳門幣貳佰叁拾玖萬陸仟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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