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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八年十月九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慶賀」為題,屬普通發行之個性化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五角 | 280,000枚 |
澳門幣三元五角 | 280,000枚 |
二、該等個性化郵票印刷成二萬八千張小版張,售價為每版澳門幣八十元。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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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八年十月九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慶賀」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五角 | 120,000枚 |
澳門幣三元五角 | 12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一萬二千張小版張,其中三千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被廢止 : | |||
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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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載於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取代第6/2007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一。
二、廢止刊登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32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家團成員人數 | 最低維生指數(澳門幣) |
1 | $2,640.00 |
2 | $4,580.00 |
3 | $6,460.00 |
4 | $7,970.00 |
5 | $9,420.00 |
6 | $10,490.00 |
7 | $11,550.00 |
8 人或以上 | $12,6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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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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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澳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氹仔TN27地段經濟房屋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氹仔TN27地段經濟房屋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446,800,000.00(澳門幣壹拾肆億肆仟陸佰捌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380,000,000.00 |
2009年 | $ 410,800,000.00 |
2010年 | $ 530,000,000.00 |
2011年 | $ 126,000,000.0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3、次項目6.020.043.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至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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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滅菌科供應醫療消耗品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科達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滅菌科供應醫療消耗品」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936,972.00(澳門幣壹佰玖拾叁萬陸仟玖佰柒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645,657.30 |
2009年 | $ 1,291,314.7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2 診療消耗品」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關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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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透過第39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訂立「西灣大橋全線供水管道和消防龍頭的提供和安裝工程」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39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0,536,990.00(澳門幣壹仟零伍拾叁萬陸仟玖佰玖拾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39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6年 | $ 10,010,140.50 |
2008年 | $ 526,849.5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1、次項目8.051.070.54的撥款支付。
二零零八年十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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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透過第34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龍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氹仔警察總局綜合大樓填海造地工程」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34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71,800,000.00(澳門幣柒仟壹佰捌拾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34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7年 | $ 68,210,000.00 |
2008年 | $ 3,590,000.0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0、次項目2.010.075.04的撥款支付。
二零零八年十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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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陸趙鈞鴻兒童發展研究中心提供「托兒所活動指引及托兒所活動資源套」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陸趙鈞鴻兒童發展研究中心訂立提供「托兒所活動指引及托兒所活動資源套」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572,561.00(澳門幣貳佰伍拾柒萬貳仟伍佰陸拾壹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515,750.00 |
2009年 | $ 515,750.00 |
2010年 | $ 1,541,061.0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社會工作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8.00.01 研究、顧問及翻譯」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社會工作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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