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81/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4/2008

刊登日期:

2008.8.25

版數:

920

  • 訂定具徵收職能的部門或機構對支付作出糾正的開支的金額。
相關法規 :
  • 第22/2008號行政法規 - 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接受的支付工具制度。
  • 第81/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訂定具徵收職能的部門或機構對支付作出糾正的開支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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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公共財政管理及稅務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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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1/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2008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糾正支付的費用訂定為債務金額的5%,但其最低額為$500.00(澳門幣伍佰元)及最高額不得超過$20,000.00(澳門幣貳萬元),有關繳納憑單由具徵收職能的部門或機構的司庫發出。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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