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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81/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2008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糾正支付的費用訂定為債務金額的5%,但其最低額為$500.00(澳門幣伍佰元)及最高額不得超過$20,000.00(澳門幣貳萬元),有關繳納憑單由具徵收職能的部門或機構的司庫發出。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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