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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透過第15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訂立「購置供澳門國際機場使用的CCTV系統」之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15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9,577,067.90(澳門幣玖佰伍拾柒萬柒仟零陸拾柒元玖角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15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 1,915,413.00 |
2006年 | $ 3,351,974.00 |
2007年 | $ 1,915,413.00 |
2008年 | $ 2,394,267.90 |
二、二零零八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10、次項目8.053.003.08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八年七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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