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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公佈於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6/2008號法律的中、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第二條所增加的《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A條第三款,原文為:
“……則以上兩款所定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應改為:
“……則上款所定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日於立法會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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