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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法會

葡文版本

更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6/2008號法律的中、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第二條所增加的《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A條第三款,原文為:

“……則以上兩款所定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應改為:

“……則上款所定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日於立法會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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