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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行使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2/2000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亞洲保險有限公司經營名為“航機民事責任險”的一般保險項目,並將該項目附加於十一月二十七日第185/82/M號訓令、四月十三日第39/87/M號訓令及五月十七日第151/99/M號訓令所許可經營的項目上。

二、經營上款所指保險項目的一般條件及特別條件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核准。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