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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一、*
二、經第19/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4/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所指附件B表三,由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代替。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34/2018號行政法規
第4/2003號行政法規附表一第三部分,由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三代替。
經第12/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5/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所指的附件表二,由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四代替。
附於第9/2006號行政法規的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由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五代替。
因第2/2008號法律重組職程導致有關職務的法律狀況受影響的人員,在任用方式不變更的情況下,轉入該法所規定的職級及/或職階,有關轉入以主管實體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並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本行政法規自第2/2008號法律生效日起實施。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34/2018號行政法規
職位 | 職位數目 |
消防區長 | 46 |
副消防區長 | 105 |
首席消防員 | 248 |
一等消防員/消防員 | 712 |
三. 基礎職程
職級/編制 | 一般基礎職程 |
關務督察 | 38 |
副關務督察 | 88 |
首席關員 | 250 |
一等關員/關員 | 740 |
職級/編制 | 專業職程 |
機械專業關務督察 | 2 |
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 | 5 |
機械專業首席關員 | 8 |
機械專業一等關員/機械專業關員 | 20 |
級別 | 官職 | 職位數目 |
-- | 總警司* | 3 |
級別 | 職位 | 職位數目 |
-- | 警司 | 9 |
-- | 警長 | 12 |
-- | 副警長 | 30 |
-- | 首席警員 | 96 |
-- | 一等警員/警員 | 252 |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局長 | 1 | |
副局長 | 2 | ||
廳長 | 6 | ||
領導及主管 | 處長 | 12 | |
科長 | 1(a) | ||
刑事偵查人員 | 督察 | 18 | |
副督察 | 30 | ||
刑事偵查員 | 530 | ||
高級技術員 | 9 | 高級技術員 | 55 |
資訊人員 | 9 | 高級資訊技術員 | 15 |
8 | 資訊技術員 | 6 | |
7 | 資訊督導員 | 6 | |
6 | 資訊助理技術員 | 12 | |
傳譯及翻譯 | 翻譯員 | 18 | |
文案 | 6 | ||
技術員 | 8 | 技術員 | 12 |
專業技術員 | 7 | 技術輔導員 | 30 |
5 | 助理技術員 | 15 | |
刑事技術輔導員 | 7 | 刑事技術輔導員 | 48 |
行政人員 | 5 | 行政文員 | 30 |
工人及助理員 | 1 | 助理員 | 1(a) |
(a)於出缺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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