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一、本行政法規訂定以臨時方式向低收入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發放工作收入補貼的規則,以紓緩當前經濟狀況所造成的生活壓力。*
二、僱員根據本行政法規收取的補貼金額,在適用以收入概念為基礎訂定義務及權利的相關法律規定時不被視為收入。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2009號行政法規,第7/2020號行政法規
財政局為接收、處理及審批本行政法規所指補貼的申請和發放補貼的執行實體,並為負責處理補貼返還的實體。
一、本行政法規所指的補貼共發放四期,每一季度為一期。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二零二零年的每三個月為一季度,按此劃分為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的四期補貼。*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2009號行政法規,第6/2010號行政法規,第7/2011號行政法規,第9/2012號行政法規,第10/2013號行政法規,第7/2014號行政法規,第5/2015號行政法規,第7/2016號行政法規,第12/2017號行政法規,第9/2018號行政法規,第10/2019號行政法規,第7/2020號行政法規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可申請補貼︰
(一)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
(二)在申領補貼的季度內年滿四十歲,但第三款(一)項(3)分項所指的僱員除外;****
(三)在申領補貼的季度內已在社會保障基金登錄為受僱人士;*****
(四)在申領補貼的季度內收取的總工作收入少於澳門幣一萬五千元的僱員。 *,***
二、上款(一)項所指的身份須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以前取得。*,**,***,****,*****,******
三、為適用第一款(四)項的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僱員”是指屬以下任一情況的受僱者,即使其為多於一個僱主實體工作亦然:*
(1)按月累計至少工作一百五十二小時者;*
(2)八月二十一日第43/95/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所涵蓋的、從事經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5/77/M號法律核准的《營業稅章程》附表一內的《行業總表》所載“紡織、成衣及皮革製造業”範疇的工作且按月累計至少工作一百二十八小時者;*
(3)持有第9/2011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的殘疾評估登記證,且按月累計至少工作一百二十八小時者;****
(二)“工作收入”是指經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核准的《職業稅章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的來自受僱的工作收益;但僱員基於勞動關係的終止而根據第7/2008號法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收取的賠償則不計算在工作收入內。*
四、為適用上款(一)項的規定,在確定工作時數時,如屬下列情況,須視作每日實際工作八小時:*
(一)僱員正處於第7/2008號法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五十四條所指的休假或缺勤期間;*
(二)上款(一)項(2)分項所指的僱員正處於八月二十一日第43/95/M號法令第五條所指的以補償方式暫時中止勞動合同的期間。*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2009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2010號行政法規,第9/2012號行政法規,第5/2015號行政法規,第7/2016號行政法規,第10/2019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2011號行政法規,第10/2013號行政法規,第7/2014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2017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9/2018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2020號行政法規
一、符合本行政法規所指條件的僱員應填寫及遞交申請補貼的專用表格,其中與僱主實體相關的部分須經僱主實體填寫及核實。
二、上款所指申請表一式兩份,分別交予財政局及僱員,其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
三、*
四、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月、十月及二零二一年一月的月底前,應遞交有關前一季度工作期間的補貼申請表。**
五、僱員在任一季度內,為多於一個僱主實體工作,或為單一僱主實體工作但曾經轉換僱主實體,應填妥經各僱主實體簽署的申請表。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2009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2009號行政法規,第6/2010號行政法規,第7/2011號行政法規,第9/2012號行政法規,第10/2013號行政法規,第7/2014號行政法規,第5/2015號行政法規,第7/2016號行政法規,第12/2017號行政法規,第9/2018號行政法規,第10/2019號行政法規,第7/2020號行政法規
一、補貼金額為僱員每月少於澳門幣五千元的工作收入與澳門幣五千元之間的差額,但按季度發放的補貼總金額與僱員該季度的總工作收入合計不得超過澳門幣一萬五千元。 *
二、經審核申請資料後,財政局須就每宗申請個案計算補貼的金額。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2009號行政法規,第7/2011號行政法規,第10/2013號行政法規,第7/2014號行政法規
一、補貼於申請遞交後的翌月底前以轉入僱員指定的銀行帳戶的方式給付。
二、逾期提出申請,必須具合理解釋並獲批准,方可獲發補貼。
一、僱主實體不得因其僱員獲補貼而調低該僱員的工作收入。
二、如財政局要求,僱主實體必須向其提供第五條第一款所指申請表內所載資料的一切證明。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2014號行政法規
作出虛假聲明、提供不正確或不實資料,又或利用任何不法手段獲發補貼者,其補貼將被取消,並須返還已收取的補貼款項以及承擔倘有的法律責任。
本行政法規所引致的負擔由財政局專門調動的其他撥款承擔。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