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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一、本行政法規將經第6/2009號行政法規、第6/2010號行政法規、第7/2011號行政法規、第9/2012號行政法規、第10/2013號行政法規、第7/2014號行政法規、第5/2015號行政法規及第7/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8號行政法規所核准的措施的實施期間延長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工作收入補貼於二零一七年間的發放,由經第6/2009號行政法規、第6/2010號行政法規、第7/2011號行政法規、第9/2012號行政法規、第10/2013號行政法規、第7/2014號行政法規、第5/2015號行政法規、第7/2016號行政法規及本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8號行政法規規範。
第6/2008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修改如下:
一、〔……〕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二零一七年的每三個月為一季度,按此劃分為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的四期補貼。
一、〔……〕
(一)〔……〕
(二)在申領補貼的季度內年滿四十歲,但第三款(一)項(3)分項所指的僱員除外;
(三)〔……〕
(四)〔……〕
二、上款(一)項所指的身份及(三)項所指的登錄須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以前取得及作出。
三、〔……〕
(一)〔……〕
(1)〔……〕
(2)〔……〕
(3)持有第9/2011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的殘疾評估登記證,且按月累計至少工作一百二十八小時者;
(二)〔……〕
四、〔……〕
一、〔……〕
二、〔……〕
三、〔廢止〕
四、二零一七年五月、七月、十月及二零一八年一月的月底前,應遞交有關前一季度工作期間的補貼申請表。
五、〔……〕”
為配合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的實施期間的延長,應更新第6/2008號行政法規所核准的申請補貼專用表格。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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