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1/2008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14/2008
刊登日期:
2008.4.7
版數:
407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五十條(九)項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應Jorge Miguel Pinto de Seabra(施仲文)學士的請求,其根據第34/2007號行政命令獲委任和聘用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審法院法官之官職,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零八年四月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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