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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1/2008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14/2008

刊登日期:

2008.4.7

版數:

407

  • 解除一名學士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審法院法官的官職。
相關法規 :
  • 第34/2007號行政命令 - 續任幾名第一審法院法官及任命一名外籍法官出任第一審法院法官。
  •  
    相關類別 :
  • 初級法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2008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五十條(九)項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應Jorge Miguel Pinto de Seabra(施仲文)學士的請求,其根據第34/2007號行政命令獲委任和聘用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審法院法官之官職,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零八年四月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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