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4/2008號行政法規

修改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

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的第十五條修改如下:

“第十五條

演藝學院

一、演藝學院由一名院長領導,並受本身內部規章規範,其職權尤其為:

a)舉辦初中教育,舞蹈、音樂及戲劇範疇的職業技術高中教育以及藝術方面的持續教育;

b).........................

c) .........................

d) .........................

e).........................

二、.........................

三、第一款所指的內部規章,由行政長官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核准。”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