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4/2008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10/2008

刊登日期:

2008.3.10

版數:

375

  • 修改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相關法規 :
  • 第63/94/M號法令 - 核准澳門文化司署之新組織結構--廢止九月二十五日63/89/M號及五月十四日第20/90/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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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4/2008號行政法規

    修改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

    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的第十五條修改如下:

    “第十五條

    演藝學院

    一、演藝學院由一名院長領導,並受本身內部規章規範,其職權尤其為:

    a)舉辦初中教育,舞蹈、音樂及戲劇範疇的職業技術高中教育以及藝術方面的持續教育;

    b).........................

    c) .........................

    d) .........................

    e).........................

    二、.........................

    三、第一款所指的內部規章,由行政長官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核准。”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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