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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的第十五條修改如下:
一、演藝學院由一名院長領導,並受本身內部規章規範,其職權尤其為:
a)舉辦初中教育,舞蹈、音樂及戲劇範疇的職業技術高中教育以及藝術方面的持續教育;
b).........................
c) .........................
d) .........................
e).........................
二、.........................
三、第一款所指的內部規章,由行政長官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核准。”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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